案情介绍 :一、被告刘玉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金海借款本金七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七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二、驳回原告常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案号:(2018)京0111执319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刘玉权
性别:男
年龄:55
住址:房山区龙腾家园水墨林溪三区13-4-302
身份证号:110225********361X
执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7.211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6107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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