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一起土地侵權案背後的強制執行難題

2018年5月28日,“佳恆公司”函告“東嶺公司”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這場土地之爭的過程中,讓人感受到了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任重道遠……

佳恆公司合法土地遭遇“新東嶺城市綜合體”開發

“城市大規劃、大發展每個人都要支持,但我們合法的利益也一定要得到保護,而非肆意侵害……”6月2日,佳恆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懿珉說。公司登記成立於1995年3月,營業期限為“長期”,目前仍為合法企業。

侯懿珉的維權故事要從2011年講起,當年佳恆公司擁有的3宗土地位於寶雞市東風路38號,屬於商業、住宅用地,出讓年限分別為40年和70年,共計21.54畝。

2011年6月22日,寶雞市金臺區發展和改革局【2011】77號文件批:同意“佳恆公司”關於東風路38號院佳和花園二期項目備案申請,總投資1.2億元;建設年限:2011年至2013年。同年,金臺區環保局批覆上述佳和花園二期環評報告,“符合國家環保相關規定,認為該項目可行”。

2011年10月21日,金臺區發展和改革局【2011】166號文件批:同意“佳恆公司”關於東風路38號院佳和花園三期項目備案申請,總投資5000萬元;建設年限:2011年至2013年。上述兩份文件均抄送金臺區國土分局、區住建局、區環保局。

佳恆公司接到項目報備批覆後,加緊在寶雞建築設計院做了規劃設計圖,並上報寶雞市規劃局。與此同時,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新東嶺城市綜合體建設”專題會議也在召開之中。

會議由一位副市長主持,2011年8月15日下發了專題會議紀要,明確了規劃範圍、工作機構、安置政策等五方面問題。上述的“東風路38號院佳和花園項目”均在“新東嶺城市綜合體建設”範圍內。

專題會議研究決定,成立“新東嶺城市綜合體拆遷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改造拆遷指揮部”,時任金臺區區長為組長,併兼任拆遷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由寶雞市規劃局一名副局長、金臺區紀委書記、金臺區一名副區長等兼任。

2011年11月25日,也就是佳恆公司的合法土地證頒發後4個月,寶雞市政府發佈了《通告》,是關於建設新東嶺城市綜合體的內容。侯懿珉說:“我公司的3宗土地被劃入其中後,我們的意見是堅決支持寶雞市政府的城市規劃,按照大規劃要求我們公司自己來建設完成該項目,但遭到改造拆遷指揮部拒絕,多次洽談無果……”

註銷佳恆公司合法土地證

寶雞市金臺區政府被判行政違法

侯懿珉的佳和花園項目因此開發速度變緩,抑或說被叫停。

2012年1月31日,新東嶺城市綜合體開發建設領導小組成立,成員包括東嶺集團、東嶺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東嶺公司”)負責人等。

2013年10月28日,金臺區政府以“城市建設需要”為由,在報紙上刊登“註銷土地公告”——寶金國用(2011)013號、014號土地使用權被註銷。佳恆公司於註銷當日向寶雞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2014年3月13日,寶雞市政府駁回了佳恆公司的訴求。

同年8月30日,佳恆公司就土地註銷事宜向寶雞市中院提起訴訟,認為金臺區政府註銷土地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壓制中小企業,扶持大財團不正當競爭,是濫用行政權力,反映出其不恰當的政績觀。

2014年12月26日,寶雞市中院依法判決:撤銷被告金臺區政府“註銷土地證登記”的行政行為。理由是“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因此該判決恢復了佳恆公司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合法權。金臺區政府敗訴後,沒有提起上訴。

2015年7月8日,佳恆公司再次向寶雞市規劃局上報了規劃申請,2016年3月15日,寶雞市規劃局函覆:《關於調整佳和花園二期用地性質規劃意見函》,該地塊由原來的商住變更為商業,要求到土地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見函後,佳恆公司向市國土局上報了要求變更土地性質的報告。

2016年8月4日,寶雞市國土局書面答覆:依據寶雞市政府(2011年11月25日)通告有關條款,不予受理。佳恆公司的建設審批手續戛然而止。

“東嶺公司”違法進入“38號院”施工

佳恆公司多次舉報未能阻止

既然停辦了佳恆公司的一切報建審批手續,他們面對的只能是拆遷賠償,進入賠償洽談後,來來回回的過程比較煎熬和漫長。侯懿珉說,他們索要的土地價款、前期投入以及後期收益,遭到“東嶺集團”的回絕。

在佳恆公司與“指揮部”、“東嶺集團”未達成賠償及後期安置的情況下,2016年8月20日,“指揮部”卻向東嶺地產簽發了進場施工函。

2016年9月,“東嶺公司”開始了全面施工,佳恆公司職工多次在施工現場阻擋,並多次以書面形式向“指揮部”、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舉報;同時,也向市信訪局、市土地局、市規劃局反映,均沒有結果。

舉報後,“東嶺公司”不但未停工,反而同時在“38號”土地上大面積施工,2017年1月4日,佳恆公司向寶雞市規劃局報案,同年2月27日,再次給寶雞市規劃局執法大隊報案……但佳恆公司舉報根本阻止不了違法建設行為,於是他們想到了訴訟維權。

“東嶺公司”、“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兩審均敗訴

2017年1月,佳恆公司把“東嶺公司”和“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起訴到金臺區法院,理由是非法侵佔其合法土地。

“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答辯稱:他們是受東嶺公司委託和指令進入該宗土地進行工程的前期準備工作;與東嶺公司是工程發包與承包的關係;“東嶺公司”聲稱對該宗地擁有所有權,故不承擔責任。

東嶺公司提出由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施工,是受寶雞市政府成立的“拆遷指揮部”指令,故本案應屬佳恆公司與“拆遷指揮部”之間的行政糾紛。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東嶺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對原告土地權侵害,並恢復原狀。判決時間為2017年4月1日。

“東嶺公司”另主張涉案土地上有關業主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已收回,並已安置完畢,佳恆公司不再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權。對此,寶雞市中院認為,雖然有關部門對涉案土地上的業主有徵收安置的行為,但“東嶺公司”並不能證明佳恆公司已喪失涉案土地的使用權利。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時間為2017年9月21日。

2017年9月22日,得到“指揮部”的答覆:“企事業安置處責令東嶺地產在爭議區域內立即停止施工,避免矛盾升級,確保穩定”。但這種反映幾乎沒有任何效果,10月18日,佳恆公司再次向“指揮部”反映“東嶺公司”違法行為,至今無果。

律師認為:“指揮部”相關負責人涉嫌濫用職權

佳恆公司無奈於2017年10月19日向金臺區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於10月30日給“東嶺公司”、“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下達執行通知書,“責令立即停止對東風路38號院土地的侵害,並恢復原貌”。但“東嶺公司”和“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不但不執行法院判決,反而加快了施工速度,非法在“38號院”把樓蓋至六層。更不可思議的是,在寶金國用(2011)第014號土地使用權還在佳恆公司名下,也沒有達成任何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東嶺公司”對外推出海棠蘭庭二期商品房項目(該項目在第014號土地上建設),以每平方米6100元起價出售,一星期全部賣完。

陝西佳沃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明傑認為,本案目前的結果具有典型的代表意義,行政權和司法權本來是相對獨立的,但當司法權面對行政權時,又好像軟弱無力。縱觀本案,曹明傑說,第一,“指揮部”的相關負責人有濫用行政權力造成重大損失之嫌,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應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東嶺公司”責任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依法追究“東嶺公司”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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