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必要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嗎,有何依據?

歷史勾陳

依我之見:被告是否在‘’庭前‘’提交答辯狀和證據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被告人可以棄權而不提交。‘’

一,民事訴訟的特點是原被告雙方訴訟主體地位平等,訴訟權利均同等享有民事訴訟相關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原告有起訴權,被告方有反訴權;原告有陳述事實及理由的權利,被告有答辯反駁的權利;原告有義務向法庭提供訴訟主張的證據,被告方也有權向法庭提供反駁對方的證據…。因此,被告方是否行使答辯權,以及是否提證據是法律賦予被告方的權利。既然是權利,被告人可依法享有和行使,也有權放棄這種權利,法律並不禁止。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原則,既然被告方不願行使有如下可能:A,原告方的起訴控告是事實,且證據確鑿充分,法律規定也十分明確,被告方理屈詞窮,無可辯駁。B,被告方根據訴訟需要可能計劃在開庭時,法庭調查環節再‘’突然拋出‘’(法律是許可的),這樣讓原告無法預先知道被告方的辯護方向和證據。這種方法是一種‘’訴訟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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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被告,自己應該明白自己為什麼當被告。是否交答辯狀,被告自己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而定。

根據審判規則,被告可以不遞交答辯狀,而且還可以不出法庭應訴。這就使自己在訴訟中處於被動,聽憑法庭判決。

如果被告知道自己毫無理由,就可以不向法院遞交答辯狀,也可以不出庭應訴。

如果被告覺得自己在別人對你提出的訴訟事由裡,你自己部分有理或者全部有理,被告最好還是向法庭提交答辯狀,同時提交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積極參加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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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不一定非要提交,或者當庭提交也可以。

證據最好在舉證期內提交,時間不夠的可以申請延長舉證期限,開庭都在舉證期後。

如果被告提交證據在舉證期之後,原告可以以證據不在舉證期內為由申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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