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事件续:烟台检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要求公开道歉恢复烈士名誉】

今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张鑫和其他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在救火过程中,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张鑫被墙体砸倒,后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为烈士。

4月29日和30日晚,徐某登录新浪微博,发布针对张鑫烈士的极端性、侮辱性言论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了恶劣影响。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现上述线索后,立即向省检察院汇报,并迅速介入依法履职。烟台市检察院对上述线索于5月8日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

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烟台市检察院认为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对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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