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桐梓:因1元錢引發故意傷害案,賠錢又獲刑

貴州桐梓:因1元錢引發故意傷害案,賠錢又獲刑

近日,桐梓法院審理了一起因1元錢引發的故意傷害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4日15時許,從桐梓縣海校街道北門某小區吃完酒席的何某某乘坐出租車準備回家,當出租車司機婁某某搭乘何某某到達目的地桐梓縣婁山街道官渡河附近的高速公路橋下時,婁某某提出因車程較遠,讓何某某多付1元錢的出租車費。何某某隨即表示拒絕,便拿出5元錢給婁某某,婁某某不同意仍堅持讓何某某再付1元錢,並鎖了車門不讓何某某下車。何某某遂強行搶走車鑰匙開了車門下車。婁某某則下車拉住何某某,何某某便用拳頭打了婁某某的面部,致婁某某鼻骨骨折。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婁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貴州桐梓:因1元錢引發故意傷害案,賠錢又獲刑

資料配圖來源今日頭條圖片庫

案件處理過程

審理過程中,針對案發原因及案件本身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承辦法官更多考慮罰當其罪,如何化解糾紛,以將刑事和解政策與判罰相結合、與社會效果相結合為宗旨,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解,被害人婁某某提出自己因正當理由被消費者無理毆打致輕傷,並因傷造成了損失,要求被告人何某某賠償12萬元,並向其道歉。被告人何某某對自己的行為表示認罪,但對於案發起因僅為1元錢,如今卻要承擔高額賠償,給自己和家人造成經濟負擔,從心理上很難接受,願意接受較重刑罰來承擔罪責,而不願承擔高額賠償。承辦法官結合各方意見,找到問題的癥結,分別向當事人進行疏導,通過法律宣講,律師參與,讓被告人何某某明白因自己的一時衝動導致的後果,不能只靠刑罰來彌補所造成的物質損失,同樣應當承擔相應賠償的責任。

案件處理結果

通過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何某某賠償被害人婁某某8.8萬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傷害行為予以諒解。承辦法官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官提示:人和人相處難免有矛盾,遇事應禮讓三分,一定要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及文明禮貌當先的社會公德意識,人與人之間才能和諧共處。(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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