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法輪功”邪教骨幹在廣東獲刑

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12日裁定,駁回上訴人梁劍君的上訴,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梁劍君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梁劍君,男,廣東省韶關市樂昌人。1994年曾參加李洪志湖南郴州培訓班,開始習練“法輪功”,曾是韶關市樂昌“法輪功”輔導站站長。從2014年開始,梁劍君利用其妻子向當地群眾散發由其製作的“法輪功”宣傳物品;製作並組織他人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郵寄“刑事控告信”,宣揚“法輪功”;通過網絡下載“法輪功”資料,大量製作邪教“法輪功”宣傳品後提供給其他“法輪功”人員。

2017年5月,樂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梁劍君住所查獲“法輪功”物品一批,同時“法輪功”人員龔某將梁劍君給其的一批“法輪功”宣傳品上繳,合計有:“法輪功”書籍(小冊子)725本;“法輪功”傳單、資料、圖片共274份(張);有“法輪功”內容的光盤11張;電腦、打印機、U盤等物品一批,電腦內發現提取涉及“法輪功”文件2093個。經廣東省公安廳認定:上述均屬於“法輪功”邪教組織的宣傳品。

2017年5月25日梁劍君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6日,樂昌市人民法院並作出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梁劍君無視國家法律,製作“法輪功”邪教宣傳品,並進行傳播,宣揚邪教,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據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一審宣判後,梁劍君不服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其無罪。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訴,經審理查明,上訴人梁劍君無視國家法律,利用互聯網下載、製作“法輪功”邪教宣傳品,並進行傳播,宣揚邪教,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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