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法轮功”邪教骨干在广东获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人梁剑君的上诉,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梁剑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梁剑君,男,广东省韶关市乐昌人。1994年曾参加李洪志湖南郴州培训班,开始习练“法轮功”,曾是韶关市乐昌“法轮功”辅导站站长。从2014年开始,梁剑君利用其妻子向当地群众散发由其制作的“法轮功”宣传物品;制作并组织他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刑事控告信”,宣扬“法轮功”;通过网络下载“法轮功”资料,大量制作邪教“法轮功”宣传品后提供给其他“法轮功”人员。

2017年5月,乐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梁剑君住所查获“法轮功”物品一批,同时“法轮功”人员龚某将梁剑君给其的一批“法轮功”宣传品上缴,合计有:“法轮功”书籍(小册子)725本;“法轮功”传单、资料、图片共274份(张);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盘11张;电脑、打印机、U盘等物品一批,电脑内发现提取涉及“法轮功”文件2093个。经广东省公安厅认定:上述均属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品。

2017年5月25日梁剑君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6日,乐昌市人民法院并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梁剑君无视国家法律,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并进行传播,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梁剑君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梁剑君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下载、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并进行传播,宣扬邪教,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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