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擅自离开事故发生地 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要旨

案情

裁判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

被告人吴某不服,以其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为由提出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首先,肇事者在逃逸时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其先前的行为已导致交通事故已发生,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这是肇事者的主观认知因素和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如果肇事者交通肇事后虽未对伤者进行抢救,因害怕被受害者家属殴打等原因而驾车逃离现场后又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该逃离行为不构成肇事后逃逸。

最后,肇事者因其交通肇事行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等情形而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后逃逸行为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肇事者的交通肇事行为致一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又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肇事者不具备其他交通肇事罪定罪情节的情形下,那么事故后逃逸行为则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反之,肇事者因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八种情形(例如肇事者酒后或者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肇事行为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肇事者事故后逃逸行为不作为定罪情节,而作为加重情节,即事故后逃逸行为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评价。

本案案号:(2017)粤1521刑初207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李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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