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夥義務卻要分享利潤 法律說不!

本網訊(通訊員 庹章華 汪萍)近日,鄖西縣檢察院建議提請抗訴的劉玉合夥協議糾紛申請監督一案,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改判,至此,這樁長達7年的糾紛案終於塵埃落定。

7年前的一天,劉玉、王玲兩人簽訂了《歸仙河口砂場賣砂協議書》,約定河砂由雙方共同經營,各佔50%股份,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等。協議簽訂後,王玲卻沒有實際投資或分攤費用,也從來沒有參與過實際經營管理,並同意由劉玉單獨經營兩個月。合同期滿後,王玲對劉玉經手支出的費用數額不予認同,雙方因此產生糾紛。隨後,王玲以與劉玉協議合夥經營河砂為由設置障礙阻攔車輛運砂,劉玉一紙訴狀將王玲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之前與王玲簽訂的“賣砂協議書”並排除妨礙。

2012年10月29日,鄖西縣法院做出判決:解除劉玉、王玲簽訂的“歸仙河口砂場賣砂協議書”,王玲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五日內自行排除妨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阻攔劉玉從事經營河砂銷售。王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案件經十堰市中院二審、再審後發回重審。時隔四年,鄖西法院重審後,依舊維持原判。

劉玉在收到判決結果後,表示不服,向鄖西縣檢察院申訴。該院審查後建議提請抗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十堰市中級法院判決,維持鄖西縣法院判決:一、解除劉玉與王玲於簽訂的“歸仙河口砂場賣砂協議書”;二、被告王玲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五日內自行排除妨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阻攔原告劉玉從事經營河砂銷售。

不履行合伙义务却要分享利润 法律说不!

檢察官說法:

本案的審理一波三折,終審判決對被告的無理訴求說不!

1、本案原、被告簽訂的合夥協議,意思表示真實、權利義務明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實現合同目的。但被告未按協議約定進行投資,也未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活動,且雙方在合同簽訂後的兩個月,按照約定對測算的經營收、支和盈虧情況進行核算時,就產生歧義,不能達成共識,以致發生矛盾,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其行為違背雙方協議約定的互惠、互利、互信、便民及誠實信用原則,並導致合夥協議無法繼續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協議。原告在經營期間,被告設置障礙阻攔拉砂車輛通行,給原告經營活動造成妨礙,依法應當排除。因此,原審原告主張的排除妨礙、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夥經營河砂協議的請求,與法有據,應予支持。

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圍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進行審查認定,對於超出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本案中,原告起訴請求解除合夥協議、排除妨礙等,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夥協議,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雙方均未主張進行清算,也未要求處理合夥期間的營利和債權債務問題,二審判決以合夥未清算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違反了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應予糾正。

4、共同經營、共擔風險、權利義務一致是合夥關係的基本準則。在雙方簽訂賣砂協議後,只是原告一人在經營砂場,被告未實際進行投資並實際參入合夥經營活動,也未按協議分攤費用支出,不存在實際合夥經營行為。被告主張原告應賠償其受益份額損失42萬元,其在訴訟時未提出反訴,且主張的數額亦未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亦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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