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毆打他人致輕傷,他最後被判……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9日20時許,被告杜某與梁某(已判刑)因駕車超車問題與被害人趙某發生衝突,後雙方駕駛車輛行駛至佛山市禪城區南莊鎮某機械有限公司門口,被告杜某與梁某持鐵錘、汽車防盜鎖下車,共同對被害人趙某實施毆打,致被害人趙某右手第4指骨近節粉碎性骨折。經鑑定,被害人趙的傷情屬輕傷二級。2017年12月14日,被告杜某被民警抓獲。

法定量刑: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作出

判決如下

被告杜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罪」毆打他人致輕傷,他最後被判……


代理過程

我所接受杜某家屬委託後,馬上指派辦案律師立刻開展工作、到看守所多次會見、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羈押必要性申請書,

與受害人溝通諒解,向法院瞭解案件進度、開庭辯護等相關工作

辯護意見

一、被害人對本案案發有重大過錯,犯罪嫌疑人

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明顯輕微。

二、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此前從未有過違法犯罪行為,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均極小。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一直積極聯繫被害人,協商賠償諒解的事情,但即使曾在梁

(另案處理)的案件中獲得了一次性4.5萬元的賠償,但趙現在仍要求家屬一次性賠償3萬元才肯出諒解書。

四、

被刑拘後積極配合警方的調查,實事求是的陳述事發全部經過,不做任何的虛假陳述,積極接受教育和承擔本次行為導致的後果;且其本人一貫守法,之前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惡性小,本次違法行為是初犯,偶犯,被告人在提審期間詳細、如實供述自己的所作所為,無隱瞞、捏造事實等其他推卸責任、逃避打擊等行為。

五、被告人有真誠的悔罪表現。

「故意傷害罪」毆打他人致輕傷,他最後被判……


律師點評
刑事案件講究時效性,要把握每個階段的處理補救措施都有法定時間限制。本案中,家屬理性及時委託律師處理,承辦團隊也從各方面入手為當事人爭取最好效果。所以,建議在刑案中律師的及時介入是案件成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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