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故意傷害罪

2019年9月18日,苗芳從上海乘坐火車來到天津,以撿到的身份證入住酒店。2019年9月20日19時許,苗芳在王某1開的超市旁邊守候,伺機將事前準備好的硫酸從背後潑向王某1頭部後逃離現場。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王某1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苗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苗芳犯故意傷害罪,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苗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被告人苗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本院根據被告人苗芳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苗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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