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网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法院一律不受理

“先予仲裁”的话题最近有点热。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隔空“喊话”,升级了仲裁界、互联网金融界对“先予仲裁”话题的围观。

一周时间,话题热度持续不减,不断有新的参与讨论者加入。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批复曝光,这一备受关注的争论才画上句号。

最高法:网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法院一律不受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指出,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法:网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法院一律不受理

据介绍,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来,大量当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大多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对“先予仲裁”裁决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亟待释明。

最高法对此批复指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最高法:网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法院一律不受理

批复还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是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是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批复明确,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批复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最高法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啥叫“先予仲裁”

先予仲裁,即双方当事人在网上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签订《调解协议》,并在短时间内申请仲裁并出具仲裁裁决书,一旦出现违约,放贷方直接依据仲裁裁决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中院认为,这违反了诉的基本原理,仲裁机构行使了类似公证机关的职权,与仲裁法第二条所明确的解决平等主体纠纷功能相违背,颠覆了仲裁制度。该文引发法律界人士较多关注。

法院与仲裁委“隔空喊话”

文中指出:“已执行案件是否都要翻案将借款返还给‘老赖’呢?”“全国已有100多家中级法院执行了湛仲此类案件,难道他们都错了?”

此外,湛江仲裁委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否认一个类型的案件”,指责厦门中院表态说“不”是“不分案情、不分差异”等。

社会关注度有点高

法院与仲裁机构的隔空“喊话”引发法律界、互联网金融界对“先予仲裁”话题的热议。

其中,法律界人士对湛江仲裁委“先予仲裁”做法几乎“一边倒”表示质疑和反对。

6月4日,《法制日报》以《湛江仲裁委模式是创新还是违法》为题,梳理厦门中院与湛江仲裁委“互怼”始末,并提及部分法院跟仲裁委员会之间针对“先予仲裁”裁决结果互相“抬杠”早有先例,此次争议更加激烈,影响也或将更加深远

而在网民观点中,近四成网民明确表示支持厦门中院的裁决结果;约三成网民认为“先予仲裁”在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作出预设性裁决并不合理;两成网民认为“先予仲裁”是模式创新,应予以支持,如网民“@落花”称“湛江仲裁委的举措能减轻法院工作,也是对‘老赖’的警示”;还有一成网民质疑仲裁机构推行“先予仲裁”是为了追求效率忽略公平。

是结束,也是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上作出批复,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自此,这场大讨论终于画上了句号。

然而,于涉事的仲裁机构和相关法院来说,此事才是开始。

对法院系统来说:

近年来,网络仲裁已经成为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贷后的重要催收方式。最高法院纠偏后,那些已经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该如何处理?当事人该如何维权?其中是否存在“套路贷”的违法情形?后续可能还要回到诉讼程序中来,对此,最高法院需视情对司法解释的适用作出指导,相关法院也需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妥善予以处理。

对于涉事仲裁机构来说:

舆论对湛江仲裁委的质疑在最高法院表态后加剧,尤其是在“先予仲裁”的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裁定是否公平公正方面。公信力是仲裁的生命力和立身之本。涉事仲裁机构还需尽快针对公众关切和舆论质疑作出回应,表达整改意愿,用诚恳的态度和切实的行动,修复受损公信力,赢得公众信任和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