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則案例談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从一则案例谈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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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从一则案例谈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評析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在基層法院審理的家事案件中,有關夫妻之間扶養糾紛的案件開始增多。相對於離婚案件,該類案件當事人的訴求往往更加迫切,尤其是在廣大農村地區,一些涉及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案件更是嚴重影響了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鑑於此,有必要對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進行分析研究。

一、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構成要件

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不僅對老人有贍養義務,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夫妻之間還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這裡所稱的扶養義務,主要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養的法律責任,既包括經濟上的供養,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顧。

從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需具備以下要件:一是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需基於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為前提;二是夫妻一方確實需要扶養,具體表現為夫妻一方患病、喪失勞動能力、缺乏生活來源、年老體弱等,不能維持當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三是另一方需要具有相應的經濟能力和經濟條件。

二、夫妻之間扶養糾紛案件的舉證要點

此類案件原告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圍繞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包括原告是否患有嚴重疾病以及患病程度是否影響勞動能力,被告是否存在經濟上不供養、生活上不照顧的情況,被告目前的經濟狀況,雙方有無其他生活來源,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若經證據證實,被告無支付能力,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要求支付扶養費的訴訟請求,但不能免除被告對原告生活上照料的義務。若原告要求的扶養費數額過高,對未超合理水平的部分,法院應予以支持。

另外,由於夫妻之間扶養糾紛案件涉及身份關係,對於該類案件事實,在當事人不能舉證的情況下,不應拘泥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取證。

三、夫妻之間扶養糾紛案件涉及的共同財產分配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糾紛案件往往涉及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不同於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扶養糾紛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處理財產問題不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該條規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制的一種例外情形,以此為請求權基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實踐中,處理該類案件涉及的財產問題,既要考慮提出扶養訴求一方的實際情況,也要兼顧對方的履行能力和分割共同財產的可執行性。

(作者單位:五蓮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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