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塔納”搖身一變成“貨車”, 只為省錢不顧他人安危

4月24日江蘇太倉有人看到,一輛普通桑塔納車共裝載了9根塑料管道上路行駛,所載管道長約5米,遠看宛如一面運動著的塑料牆,有人報警後,交警出動在安全地帶將此轎車攔下,交警在給與駕駛員普法教育談話中得知,駛員稱為省運費才想出的這麼“高明”的辦法。

攔下這輛違章行駛的車輛後,由於這輛普桑的車門被超長塑料管擋著,這名駕駛人靠邊停好車輛後,只能從駕駛室車窗中鑽出來。下車後,該駕駛人滿面慚愧的說,他這麼做,完全是為了省下一筆運費,也是出於無奈,才這麼做的。並且上路時間也是經過精心算計的,“下午5點鐘以後,交警都下班了,所以我才敢開車出來。”交警聽後哭笑不得,就是在為了省錢也不能把自己和群眾的生命當成兒戲啊。

警察經過檢查發現,這輛普桑車共裝載了9根塑料管道,每根管道長度5米左右。汽車右側安置了6根,車輛右側視線全部被擋,在嚴重影響了普桑車駕駛安全的同時,也妨礙到了其他車輛的行車安全。

警察引導這輛“移動的塑料牆”汽車開到安全地點後,把塑料管卸下,並把駕駛員帶到交警大隊,經過認真教育。 目前,由於該駕駛人實施了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的違法行為,警察依法對其進行了相應處罰。

下面看看法律是怎麼講的:

【行政處罰】對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七號公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5號)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八十三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按下列規定處罰:其他客車違反規定載貨或者超過核定人數載人的,處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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