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的水中“電老虎”咬死學生,如此人禍豈能不追究人責?

街頭人禍需究人責

文 |馬滌明

街頭的水中“電老虎”咬死學生,如此人禍豈能不追究人責?

街頭的水中“電老虎”咬死學生,如此人禍豈能不追究人責?

據報道,導致事故的機箱存在多處隱患,專業人士稱,現場照片等證據顯示,事發機箱內使用非專業插線板,機箱安裝在低窪積水處,這都不符合規定;現場雖然有空氣開關防止短路,但空氣開關未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公共設施中的電氣設備不合格導致“電擊傷”,這不是天災,是人禍。是人禍,就應有人擔責。年初合肥發生公交站臺被雪壓倒致多人死傷事故後,設計、施工、監理、建設等部門多名責任人被追究法律和行政責任,其中,項目設計負責人、項目承包人、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現場監理工程師等人被認定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被追究刑責。這印證了有人禍就得有人擔責的樸素邏輯。

街頭的水中“電老虎”咬死學生,如此人禍豈能不追究人責?

而實際上,公共地帶電器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要比大雪壓倒公交站臺可怕得多,因為前者更具有難以防範甚至無處躲避的無奈;近日廣東等地發生多起雨天觸電致人死亡事故後,“雨天還能不能出門”成了市民最糾結、恐怖的問題。而即便說是低概率事件,這種低概率會出現在哪裡、會出現在誰身上卻是不確定的,市民因此失去安全感、集體恐慌也是有理由的。

街頭的水中“電老虎”咬死學生,如此人禍豈能不追究人責?

最讓人不能淡定的問題,莫過於危險和悲劇接二連三發生;大家都認為,下一次事故可能並不遙遠。近日廣東暴雨天氣中連續發生觸電死亡事故引發輿論關注,而實際上,之前各種觸電事故並不少見:僅在上個月就發生了多起觸電死亡事故——福建省福清市3名兒童在小區景觀水池內嬉戲時觸電身亡;廣西南寧一男子在游泳池外的路燈燈杆處被電死,事後供電部門測試附近路燈杆,竟發現很多都顯示漏電。更令人驚愕的是,三年前此處就有人被電倒過——這麼長時間竟無人過問消除隱患的問題?

再往前翻,城市路燈、景觀燈漏電電死人的事故更多。而觸電事故多發頻發,與少有追責特別是法律“不在狀態”的情況是否存在相關關係,是最值得關注的問題。

街頭的水中“電老虎”咬死學生,如此人禍豈能不追究人責?

廣東連發觸電死亡事故後,供電、安監等部門都表示自己無責。電氣設備確實是有主的,業主單位首先應當承擔責任;然而,公共地帶的任何設施都必須存在公共管理責任。電器機箱存在多處隱患甚至連漏電保護器都不安裝,公共管理部門是脫不了監管責任的。導致嚴重後果,公共管理者還可能涉嫌瀆職。

白雲區應急辦方面稱,目前調查組的工作進度等具體情況不便透露。現在可以不透露,但“人禍”的責任問題,最終是不可以不了了之的;公共地帶觸電事故“有人禍,無人責”的“慣例”必須終結了,法律該站出來“說話”了。現代社會里,如果市民連出門免於觸電的安全感都沒有,頻發觸電死亡事故卻不見法律有何動作,讓法治、文明情何以堪?公眾權利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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