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近期連發三文,一再強調這件事!……

泉州市近期连发三文,一再强调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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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平競爭,淨化選舉空氣。

根據《關於嚴肅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紀律的通知》的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嚴肅政治紀律,提升民主法制意識,嚴明“十條禁令”紀律要求,加強業務培訓,確保換屆選舉紀律入腦入心。要嚴格規範程序,做好審計工作,細化換屆工作程序,規範候選人競選行為,做好選舉投票工作,確保換屆選舉工作合法合規。要嚴格監督查處,實施全程監督,認真受理信訪舉報,堅決依法打擊違紀違法行為,確保換屆選舉工作風清氣正。要強化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建立應急處理機制,抓實責任追究,確保換屆選舉工作順利進行。

《泉州市防止和查處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拉票賄選行為暫行規定》細化明確了拉票賄選的“十種情形”和四個認定要素,強調要建立集體談話、競選承諾、觀察員監督、拉票賄選行為懲處等制度。對經查核屬實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說明;情節較重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治安處罰;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投票選舉前查實拉票賄選的,一律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當選的,宣佈當選無效。參與、幫助他人拉票賄選的,比照為自己拉票賄選的行為給予相應處理。

《泉州市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六大類對象,以及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籌備工作中、選舉工作過程中、選舉工作的選情和群眾來信來訪處理工作中、村新老班子工作交接中,應被追究責任的28種情形。責任追究的處理措施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等。

▊嚴明換屆紀律 選出過硬班子

2018年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是在黨的十九大召開後的首次村級組織換屆。近日,市委組織部聯合市紀委監委、市民政局等部門印發《關於嚴肅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紀律的通知》《泉州市防止和查處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拉票賄選行為暫行規定》《泉州市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在此,市委組織部對三份文件重點內容進行圖文解讀,要求全市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深入學習,嚴格遵守有關紀律要求,確保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圓滿完成。

泉州市近期连发三文,一再强调这件事!……

杜絕拉票賄選行為,確保換屆風清氣正。

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十條禁令”

一、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砸毀或搶奪票箱、撕毀選票、衝擊選舉會場等不正當手段破壞和妨害選舉;

二、嚴禁“村霸”、宗派惡勢力、黑惡勢力等干擾、操縱、破壞選舉,參與或指使他人避會抵制、跟蹤監視、虛假委託、採用攝錄手段洩露寫票內容等不正當活動;

三、嚴禁採用誣告陷害、誹謗中傷他人,或利用分發傳單、張貼大字報、發佈手機短信、在網絡等媒體制造和傳播小道消息等方式擾亂換屆選舉工作;

四、嚴禁採取安排選民、黨員吃喝玩樂等消費活動,向選民、黨員贈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電子紅包和各種禮品,或口頭承諾選舉後給予某些利益等形式,在推薦和選舉中拉票、賄選等非法行為;

六、嚴禁阻撓對違反換屆紀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或對換屆選舉中就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舉證、控告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七、嚴禁在換屆前頻繁接轉黨員組織關係、突擊發展黨員;

八、嚴禁前任人員在換屆後不交印章、不交賬本、不交檔案、不交事務等;

九、嚴禁換屆選舉工作人員、黨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以職權和工作之便影響和干擾換屆選舉;

十、嚴禁借換屆之機,突擊花錢或私分公款公物、濫發獎金、補貼或紀念品,進行公款旅遊、公款吃請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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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買票是違法,當選不成反被拘。

泉州市防止和查處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拉票賄選行為暫行規定

●什麼是拉票賄選?

拉票賄選是指在換屆選舉期間,競選人以獲得選票為目的,由本人、親友、競選團隊直接或間接指使他人用財物或其他利益手段,收買本村選舉人、其他競選人、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企圖影響選舉人意願的行為。

拉票賄選有哪些情形?

(2)為選舉人提供吃請、旅遊、休閒、健身、娛樂等消費活動進行拉票的;

(3)以提供交通、住宿費、誤工費等名義,動員外出人員回鄉為其投票的;

(4)為選舉人繳納各種保險、水電費、電話費、線上購物平臺代付等費用進行拉票的;

(5)以交保證金形式,許諾當選後將保證金分發給選舉人進行拉票的;

(6)以違反規定分發村集體財產進行拉票的;

(7)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進行拉票的;

(8)向其他競選人送錢送物、給予其他利益或者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讓其退出選舉的;

(9)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迫使或收買選舉工作人員在選舉中幫助遊說等舞弊活動的;

(10)利用其他手段進行賄選的。

拉票賄選行為將受到哪些懲處?

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說明;情節較重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處罰;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法》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投票選舉前查實拉票賄選的,一律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當選的,宣佈當選無效。參與、幫助他人拉票賄選的,比照為自己拉票賄選的行為給予相應處理。

●案例1

某村支書候選人利用購買的墨魚蝦乾、黃魚乾“疏通”相關黨員或家屬,以此拉票,順利當選。該鎮宣佈選舉無效。公安機關對賄選候選人進行立案調查,要求受賄黨員清退相關財物,並作深刻檢討。

●案例2

某村黨員張某為了競選村委會主任,拿2萬元現金給候選人李某,意圖讓李某退出競選,造成不良後果,被處以留黨察看處分。

●案例3

某村村委會換屆選舉前期,候選人虞某因擔心自己落選,先後到選民張某、胡某等家中,以每張選票100元的價格拉票賄選。有關部門依法對虞某分別處以取消候選人資格和治安拘留5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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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禮拉票不可取,送土特產是賄賂。

泉州市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責任追究是指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中,對責任人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以致影響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平穩有序進行,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視情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責任追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以及單獨或同時給予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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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向競選人輸送利益,讓其退出選舉。

責任追究對象有哪些?

根據《規定》第五條,責任追究對象為:

(1)依照黨章、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和配合指導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

(2)縣(市、區)、臺商投資區,鄉鎮(街道)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成員。

(3)縣(市、區)、臺商投資區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掛鉤、包村(包片)的縣(市、區)級領導;包村(包片)的縣(市、區)直部門領導;依照黨章、法律法規負責和配合指導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縣(市、區)直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有關人員。

(4)各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掛鉤、包村(包片)的鄉鎮(街道)領導幹部;依照黨章、法律法規負責和配合指導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鄉鎮(街道)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有關人員。

(5)村黨組織負責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6)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責任人員。

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中,有哪些情形應當追究責任?

(一)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籌備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未按要求成立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領導指導機構和工作機構,或者未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等保障措施,影響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正常進行的;

(2)對村情複雜、幹群矛盾突出以及歷次選舉中問題較多的村,未按要求制定選舉方案或者建立應急處置預案,影響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正常進行的;

(3)未開展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宣傳、動員工作,導致大多數村民對村級組織換屆工作不知曉、不瞭解、無法參與,影響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正常進行的;

(4)未對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致使工作人員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中不能正確履行職責,對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5)未認真組織開展對現任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影響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正常進行的;

(6)未經法定程序批准,無故取消或拖延村級組織換屆選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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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擊“村霸”等黑惡勢力,嚴防黑惡勢力進入村級班子。

(二)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未經法定程序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任意指定、委派、撤換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

(2)錯登、重登、漏登選民或者未認真審查選民資格,給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3)未經法定程序提名、預選、公佈、確定或者調整、變更村“兩委”候選人的;

(4)在組織投票選舉過程中,違反規定使用流動票箱或者未按規定設立秘密寫票處、公共代寫處、驗證開箱、唱票、計票、監票、公佈結果、封存選票或票箱等,致使選舉現場秩序混亂,給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5)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村“兩委”成員職數的;

(6)不按法定程序或有關規定指定、委派、撤換、調離村“兩委”成員的;

(7)在選舉工作中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等弄虛作假的;

(8)參與或者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違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礙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9)因領導和指導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不力、敷衍應付、處置不當,影響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正常進行的;

(10)本地區拉票賄選、黑惡勢力干擾等不正之風嚴重,黨員、群眾反映強烈以及查處不力的;

(11)參與或者慫恿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中的違紀違法行為的,對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干擾調查的;

(1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上級統一安排,對上級交辦事項拒不辦理,致使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難以落實或進行的;

(13)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對村級組織換屆認識不足、組織不力,選舉中出現程序失誤,違反基本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完成任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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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票神聖不可侵,故意破壞要嚴懲。

(三)在有關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選情、群眾來信來訪處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洩露和擴散未經調查或者正在調查處理的舉報內容的;

(2)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的;

(3)在群眾信訪事項調查處理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群眾重複信訪甚至非正常上訪的;

(4)對影響換屆選舉工作的境內外因素、輿情瞭解不及時、掌握不全面、反應不靈敏、應對不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5)對掌握的情況不報告,或者報告的情況與事實不符,導致市、縣(市、區)、臺商投資區、鄉鎮(街道)領導或換屆辦獲得的信息失真、決策不當,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

(6)對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或出現選舉異常情況、發生突發性群體性等重大事件,領導不到位、處置不及時或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造成工作被動、不良後果的。

(四)在村新老班子工作交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不認真及時組織或主持交接工作,造成村原班子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向新一屆班子移交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的;

(2)不及時統計、彙總、上報選舉結果、工作總結或者建立健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檔案,影響工作資料查閱的;

(3)未認真做好新當選村班子成員培訓工作,影響新一屆班子工作正常開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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