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印發《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汙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範(試行》

農業部印發《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汙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範(試行》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汙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範(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業、農牧)局(廳、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要求,指導畜禽規模養殖場科學建設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設施,我部制定了《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汙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農業部辦公廳

2018年1月5日

農業部印發《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汙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範(試行》

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汙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範

(試行)

第一條 本規範適用於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汙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的指導和評估。

第二條 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糞汙處理過程中,通過生產沼氣、堆肥、漚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機肥、墊料、基質等方式進行合理利用。

第三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汙資源化利用應堅持農牧結合、種養平衡,按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對源頭減量、過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環節進行全程管理,提高糞汙綜合利用率和設施裝備配套率。

第四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應根據養殖汙染防治要求,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配套的糞汙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並確保正常運行。

第五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宜採用幹清糞工藝。採用水泡糞工藝的,要控制用水量,減少糞汙產生總量。鼓勵水衝糞工藝改造為幹清糞或水泡糞。不同畜種不同清糞工藝最高允許排水量按照GB 18596 執行。

第六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應及時對糞汙進行收集、貯存,糞汙暫存池(場)應滿足防滲、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固體糞便暫存池(場)的設計按照GB/T 27622執行。汙水暫存池的設計按照GB/T 26624執行。

第七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應建設雨汙分離設施,汙水宜採用暗溝或管道輸送。

第八條 規模養殖場幹清糞或固液分離後的固體糞便可採用堆肥、漚肥、生產墊料等方式進行處理利用。固體糞便堆肥(生產墊料)宜採用條垛式、槽式、發酵倉、強制通風靜態垛等好氧工藝,或其他適用技術,同時配套必要的混合、輸送、攪拌、供氧等設施設備。豬場堆肥設施發酵容積不小於0.002 m3×發酵週期(天)×設計存欄量(頭),其它畜禽按GB18596 折算成豬的存欄量計算。

第九條 液體或全量糞汙通過氧化塘、沉澱池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氧化塘、貯存池容積不小於單位畜禽日糞汙產生量(m3)×貯存週期(天)×設計存欄量(頭)。單位畜禽糞汙日產生量推薦值為:生豬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體可根據養殖場實際情況核定。

第十條 液體或全量糞汙採用異位發酵床工藝處理的,每頭存欄生豬糞汙暫存池容積不小於0.2 m3,發酵床建設面積不小於0.2 m2,並有防滲防雨功能,配套攪拌設施。

第十一條 液體或全量糞汙採用完全混合式厭氧反應器(CSTR)、上流式厭氧汙泥床反應器(UASB)等處理的,配套調節池、厭氧發酵罐、固液分離機、貯氣設施、沼渣沼液儲存池等設施設備,相關建設要求依據NY/T 1220執行。沼液貯存池容積依據第九條確定。

利用沼氣發電或提純生物天然氣的,根據需要配套沼氣發電和沼氣提純等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堆肥、漚肥、沼肥、肥水等還田利用的,依據畜禽養殖糞汙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合理確定配套農田面積,並按GB/T 25246、NY/T 2065執行。

第十三條 委託第三方處理機構對畜禽糞汙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應依照第六條規定建設糞汙暫存設施,可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十四條 固體糞便、汙水和沼液貯存設施建設要求按照GB/T 26622、GB/T 26624和NY/T 2374執行。

第十五條 第三方處理機構糞汙收集、處理和利用相關設施設備要求,參照相關工程技術規範執行。

第十六條 各省(區、市)可參照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汙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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