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需謹慎 約定利息過高法院不支持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依法受法律保護,但對於利息,儘管債權人與債務人可自由約定,但如果約定的利息超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102920元(利息算至2017年12月3日止),2017年12月3日之後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至還款之日止。

李某某與劉某某是老鄉,2011年1月3日,因經營需要,劉某某在李某某處借款62 000元,劉某某約定在2012年12月31日前償還李某某借款本息110 000元,若到期未還超期一天,承擔滯納金200元。同時,劉某某立據借條一張給李某某。

借款到期後,李某某多次催討,劉某某至今未償還李某某借款。無奈之下,李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62 000元,利息104325元(利息算至2017年12月3日止),2017年12月3日之後的利息按月利率2%繼續計算。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劉某某在原告李某某處借款後,應依約如期償還借款本息給原告,被告借款後至今未將借款本息償還原告,已構成違約。但原告李某某訴請的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04325元的訴訟請求,高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對於高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高額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雙方在約定利息時應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超過法律對利息的最高限制,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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