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身亡,家屬索賠!

見義勇為施救落海者沒有成功,自己也不幸身亡,事後,家屬將由事發現場他人救起的落海者訴至法院,索賠百萬餘元,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陳女士補償25萬餘元,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此事發生在2016年12月12日晚,歸航的陳女士致電施救者,讓他駕小船將自己和漁船船員從停泊地送至碼頭,當施救者駕小船靠近漁船船尾時,陳女士不慎從漁船掉落海中,但未救起陳女士。後陳女士被鄰近漁船的漁工救起,而施救者已不見蹤跡,經救援也未找到。後警方開具死亡戶籍註銷證明,認定跳海救人屬見義勇為,當地政府還發文對其進行表彰。

但之後被告對施救者家屬不聞不問,後被其母告上法庭,但被救者認為施救者身亡屬於意外,而施救者的救助也不是她獲救的唯一原因。表示願意賠償10萬元內。見義勇為是一種明心見性的行為。見到義、勇而為之。施救者值得肯定與表彰,尤其是為了救人而付出了寶貴的生命,而陳女士認為這並不是自己獲救的唯一原因,不免太過薄涼。這種行為雖然值得肯定,但一定要保證自己的個人安全。保護好自己,不僅要見義勇為,更要見義智為。

見義勇為身亡,家屬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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