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時私自用對方銀行卡取款反誣對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官司

分居時私自用對方銀行卡取款反誣對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官司

在分居過程中,被告張先生持於女士銀行卡到大望路建設銀行一臺提款機私自取走了卡中的存款2萬元,後被於女士發現便辦理了掛失手續。庭審過程中,我方指出這一事實,並要求張先生返還該款項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沒成想,被告張先生聲稱雙方結婚以來自己從來沒有見到過於女士的銀行卡,各自的銀行卡都是由各自保管。進而又誣陷取款是於女士所為,要求於女士承擔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由於取款日期太久,取款錄像已無處可尋,故本律師需另想辦法。第一次開庭後,本律師便前往建設銀行調查取證。在調查過程中,本律師發現在二人結婚之初,張先生就曾拿著於女士的銀行卡到櫃檯取過現金並在單據上籤了字。不僅如此,分居後在張先生私自取款時的同一時間,在同一臺取款機上還取走了自己銀行卡中1萬餘元現金。取得這些證據後,本律在法庭上拿出了張先生在兩人剛結婚時持於女士銀行卡到櫃檯取款並簽字的原始單據,以此證明婚後張先生曾使用過該銀行卡,其所稱各自銀行卡由各自保管、從來沒見過於女士銀行卡的陳述純屬謊言;然後,本律師又拿出了銀行出具的在同一時間、同一臺取款機上張先生和於女士的銀行卡被同時取款的紀錄,該紀錄顯示兩張卡取款的前後時間間隔不到一分鐘,結合二人早已分居、互不來往的情況及常理分析可知,兩張銀行卡的取款行為只能由一個人完成,即或者是張先生,或者是於女士。那麼根據張先生在法庭上聲稱婚後各自銀行卡由各自保管的陳述,首先可以推論出張先生是一直持有自己名下的銀行卡的。那麼,又根據兩張卡在同一時間、同一臺取款機被取款只能由一人所為的事實,加上於女士銀行卡在被取款之後不久便辦理了掛失手續的情況就完全可以推論出分居後於女士銀行卡被取款的事實只能是張先生所為。為此,本律師建議法庭對張先生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予以處理。

本離婚律師當庭論述完後,張先生及其代理律師便慌了神兒。在法官的一再核實下,張先生終於承認取款行為是自己所為。一個看似對於女士不利的問題終於被本律師解決。相信張先生的謊話被揭穿後,法官肯定對他和他的律師沒什麼好印象,在判決時對其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肯定會予以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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