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被告利用管轄異議的規定長時間拖延訴訟可能性的探討

離婚訴訟中被告利用管轄異議的規定長時間拖延訴訟可能性的探討

我的當事人王先生與本案原告吳女士(化名)於2000年在廣州市登記結婚,由於二人性格不合而從2010年1月開始分居,分居后王先生便獨自來到了北京並一直居住在朝陽區王四營地區。2011年2月吳女士向廣州市白雲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王先生接到傳票後便委託本律師作為起訴離婚的代理人。同時,王先生表示自己在北京,工作很忙,不願意去廣州應訴。為此,本律師以王先生的經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陽區為由向廣州市白雲區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半個月後,白雲區法院裁定將該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此後,案件便沒了消息。直到昨天本律師才接到了朝陽法院王四營法庭的電話通知。

當然,該離婚案件還需要法院繼續開庭審理。但法院之間、尤其是跨省市的法院之間移送案件卷宗材料的過程未免太過漫長了。相信這個過程中既包括了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將案卷材料移出的過程,也包括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接收案卷的過程,當然也包括朝陽區法院內部安排離婚案件承辦法官及法官本人安排通知和開庭的時間。幸虧我方並不是惡意利用管轄異議的規定,否則,本離婚律師完全可以憑專業知識,再充分利用一下法院的審判效率,讓這個案子拖延得更久。當今科技如此發達,從廣州向北京發個快遞最慢也就兩、三天的時間,向國外快遞不過一週,但該案的卷宗材料卻在程序上徜徉了一年!雖然處理管轄異議的期間不計入審限,但確實太久了,完全沒有顧及老百姓的利益。如果這種辦案效率被一方當事人惡意利用將嚴重侵害對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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