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了回“媒婆”竟淪為被告

因販毒朋友的多次請求,礙於情面,無償介紹購毒者而鋃鐺入獄。近日,潼關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汪某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向潼關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當庭宣判,汪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當了回“媒婆”竟淪為被告

案情回顧

楊某和汪某是鄰村的,從小就認識;魏某和汪某是2004年在礦上打工時認識的。2016年3月份,魏某(已判刑)聯繫汪某,讓汪某幫忙看誰要毒品。起初汪某很不情願,魏某又打了好幾次電話,汪某礙於情面說他試著聯繫一下。隨後,汪某想起了鄰村的楊某吸食毒品,遂介紹楊某與魏某認識。2016年5月2日,魏某攜帶大量毒品準備到潼關聯繫楊某進行毒品交易時,在路途中被執勤民警查獲。

法律鏈接

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法[2015]129號】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共同犯罪認定問題中規定:居間介紹者在毒品交易中處於中間人地位,發揮介紹聯絡作用,通常與交易一方構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為要件。居間介紹者受販毒者委託,為其介紹聯絡購毒者的,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間介紹者實施為毒品交易主體提供交易信息、介紹交易對象等幫助行為,對促成毒品交易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

檢察官提示:

千里姻緣一線牽,當回媒婆是好事,能促成一對佳偶。可充當販賣毒品的“媒婆”,讓上下線順利牽線,會加大毒品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擾亂社會治安,誘發其他違法犯罪。在此提示,不要因為礙於面子或沒有從中獲利就認為幫助毒品交易對象促成交易沒啥大事。這種無知的想法終會讓你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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