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政府採購電商技術規範及行為準則

近日,廣東省政府採購中心出臺廣東省電商政府採購的技術規範與行為準則,這兩份文件是跟在廣東省政府採購網上商城供貨資格採購項目公開招標的時候與招標文件同時公開的。文件分別是《廣東省政府採購網上商城對接標準》與《廣東省政府採購網上商城供應商交易行為規範》,前者規範了網上商城的技術對接標準,包括商品、查詢、物流、賬期、發票等,而後者則規範了供應商在參與電商採購中的行為,如權力、義務、處罰方法等。

附:廣東省政府採購網上商城供應商交易行為規範(2018修訂版-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網上商城供應商的管理,規範交易行為,引導市場有序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網上商城供應商,是指具備網上商城資格,在協議期限內為採購單位提供貨物及服務的供應商。

第三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應遵循公開透明、誠實信用、合法經營的原則。

第四條 省政府採購中心負責制定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入圍標準和入圍方式,組織實施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入圍活動,建立全省統一共享使用的網上商城系統。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入圍標準和入圍方式由省政府採購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獲得入圍資格後,應在廣東省政府採購網完成供應商註冊,並按照省政府採購中心的有關規定在廣東省電子化採購執行平臺進行備案,補充完善相關登記資料,並保證登記資料的真實有效。網上商城供應商信息在廣東省電子化採購執行平臺予以對外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完成備案後,由省政府採購中心開通業務權限。網上商城供應商應在廣東省電子化採購執行平臺依法開展電商直購活動。

第七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享有以下權利:

(一) 在經營業務範圍內參加廣東省境內的電商直購活動;

(二) 有權拒絕採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提出的不正當要求;

(三)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八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履行以下義務:

(一) 簽訂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入圍協議書,並按協議約定遵守市場交易規則,接受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處理。

(二) 完成自有電子商務平臺與廣東省網上商城系統的數據對接,並自行承擔數據對接中產生的費用;

(三) 自覺遵守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獨立、自主、誠信參與電商直購活動;

(四) 按規定與採購單位簽訂電商直購合同並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五) 為採購單位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貨物和優質的售後服務;

(六) 接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集中採購機構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九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銷售的商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必須是在其電子商務平臺公開銷售的自營商品,不得推送非自營商品;

(二) 網上商城系統中的商品庫存數量必須與實際庫存數量保持一致,不得銷售無庫存的商品;

(三) 必須是原廠原裝、有質量保證、符合國家“三包”政策的全新商品,不得銷售假冒偽劣或已停產商品;

(四) 商品信息應當完整、清晰,且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不得銷售針對政府的“特供”、“專供”商品,屬於政府採購強制節能範圍的,不得銷售《節能商品政府採購清單》外的商品;

(五) 有規定最高限價標準的,不得推送超出最高限價標準的商品;

(六) 必須屬於網上商城系統的標準商品庫內的商品,且在廣東省以外的不少於3個以上面向社會大眾的電商平臺或者政府採購網上商城平臺上有同步銷售;

(七) 商品價格不得高於自有電子商務平臺價格,不得高於同期對其他消費群體的銷售價格,且必須承諾廣東省範圍內價格統一,不得有地區差異;

(八) 商品安裝調試中涉及另行購置配件或支付服務費用的,必須公開有償收費標準。未公開收費標準的,不得要求採購單位支付。

第十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應具備良好的售後服務能力,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立專門的技術團隊及服務團隊,提供客服聯繫電話和在線諮詢服務;

(二)必須提供完整、真實的物流信息,並與網上商城系統進行數據對接;

(三)不得無故擅自取消電子訂單;

(四)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以及合同約定的地點完成配送服務,不得收取配送費用;

(五)屬於需要安裝的商品,必須配合採購單位完成商品的安裝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商品安裝調試、預約安裝服務;

(六)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自採購單位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免費退換貨服務;

(七)在質保期內,出現產品或售後服務投訴糾紛的,必須在服務承諾及合同約定範圍內妥善解決。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商品廠商推諉質量、服務責任時,必須承擔最終責任並提供質量和服務保障。

第十一條 省政府採購中心負責建立標準商品庫和價格監測體系,制定和完善商品入庫規則、交易規則、異常交易預警機制和信用綜合評價機制。

第十二條 省政府採購中心負責對網上商城供應商的商品、庫存、物流、交易、合同履約等,按“雙隨機”要求(即隨機抽查供應商和隨機抽查檢查事項)開展不定期檢查,制定檢查標準體系。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處理,在廣東省電子化採購執行平臺予以曝光。

第十三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書面通知暫停網上商城資格1個月:

(一) 未按規定採購品目類別上架商品;

(二) 商品信息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

(三) 商品物流信息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

(四) 安裝調試過程中超出有償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書面通知暫停網上資格3個月:

(一) 銷售非自營商品;

(二) 商品價格高於自有電子商品平臺價格;

(三) 商品價格明顯高於同期市場價格;

(四) 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供貨;

第十五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書面通知暫停網上商城資格6個月:

(一) 因產品質量或不按合同履約被採購人書面頭數、並查證屬實;

(二) 擅自取消電子訂單;

(三) 實際庫存數量與上架網上商城系統中的商品庫存數量不一致。

第十六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

(一)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網上商城資格;

(二) 由其他供應商代替開展交易活動;

(三) 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四) 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五)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

(六) 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被暫停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

(七) 被信用中國、信用廣東網站列入失信行為名單的。

第十七條 被取消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的,3年內不得參與網上商城供應商資格入圍。涉及行政處罰的,按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另行處理。

第十八條 暫停資格時間到期前,被暫停網上商城資格的供應商應當向省政府採購中心提交書面整改材料,申請恢復網上商城資格。如需檢查的,在通過檢查並符合標準後7個工作日內恢復其網上商城資格。

第十九條 本規範由廣東省政府採購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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