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脅迫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判決後,吳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享到: 閱讀更多 自貢網 的文章 關鍵字: 持刀 法律 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