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搶劫“野的”300元 男子獲刑三年半

榮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脅迫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判決後,吳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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