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鹽!市場監管又增加一項職能

加盐!市场监管又增加一项职能

“鹽”的那些事兒

太倉市場監管

小柿小橘,聽說你們管鹽了?

什麼情況?

加盐!市场监管又增加一项职能

別急,點開音樂

聽我娓娓道來......

加盐!市场监管又增加一项职能

管仲

春秋時期齊國政治家

01

話說春秋時期,鹽業是管仲在齊國力主發展的主要產業之一,他制定了《正鹽莢》,成為了中國鹽政的首部大法。“三代之時,鹽雖入貢,與民共之,未嘗有禁法。自管仲相桓公。始興鹽笑,以奪民利,自此後鹽禁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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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鹽莢》創設了計口授鹽法、專賣制和禁私法。在此後兩千餘年中,各朝各代統治者對鹽業的管理基本上直接或間接取法於《正鹽莢》,利用管仲之術,政府專控食鹽產銷,即實行鹽業專買專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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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鹽鐵會議”

激辯鹽政

02

漢初推行“與民休息”的政策,開放鹽禁。“弛山澤之禁”,意味著食鹽國營政策被取消,民間可以“自由”開採、運輸和銷售。鹽官不再承擔食鹽的產、運、銷,只負責徵收鹽稅。 漢武帝把目光投入到利潤豐厚的鹽鐵業,重新開始施行鹽鐵國家專營,以圖創收。對於私自煮鹽的人,除了沒收“作案工具”外,還要處以“釱(音雀)左趾”,即給左腳戴上鐐銬的懲罰。官府以低價強制收購鹽民們生產的食鹽,轉手又高價出售,食鹽價格猛漲,百姓買不起,只能“淡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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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發明榷鹽法

食鹽國家專賣

03

隋代廢除了鹽禁,凡是鹽池、鹽井,政府“與百姓共之”。直到唐代中期,食鹽國營制度又被提上了日程,叫做“榷鹽法”。所謂“榷鹽法”,是指食鹽國家專賣制度,由以前的官運、官銷制改為就場專賣制。也就是說,鹽民生產食鹽,政府低價買來,再高價賣給商人,由商人運輸到政府指定經銷店販售。這樣,政府不但控制了食鹽的貨源,也掌握了食鹽的批發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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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史料記載,在唐朝時期,鹽政的稅收實際上已經達到了中央實際總收入的五分之二左右,成為當時唐朝的主要經濟來源。此後,雖然鹽政多有變化、管理機構和管理辦法更加細緻,除元以外,大體都遵循了榷鹽專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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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中國史的私鹽販子

有個鹽幫幫主叫“程淮秀”

04

歷經宋元明清千餘年間,鹽的專賣制度進一步得到強化,食鹽專營及其鹽課收入是歷代政府的重要財源。鹽運使一向是個肥缺,製售販賣私鹽的行為雖然受到政府一再打壓,但在鉅額利潤的刺激下,仍舊不絕如縷。歷史上有一個很有趣的職業,就是私鹽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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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巢的老家在山東菏澤,三代都是私鹽販子。販私鹽在唐朝是死罪,但是利潤奇高。作為私鹽販子,黃巢家裡並不缺錢,所以在百姓因為吃不上飯而造反的時候,黃巢的造反更是一種藉機獲取更大利益的策略。元末朱元璋起義的經費大多是私鹽販子提供的,就連他的對手張士誠、陳友諒、方國珍等,也都是私鹽販子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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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稅經濟

05

清代最富的鹽商,擁有資金千萬兩,少的也有一二百萬兩。以乾隆三十七年為例,揚州鹽引銷售量153萬引,一引等於200到400斤,一引鹽在海濱是0.64兩白銀,運到揚州來以後加上運費、鹽稅,達到1.82兩左右,從揚州運到東南六省零售價10兩左右,價錢翻了十倍不止。揚州鹽商每年賺銀1500萬兩以上,上交鹽稅600萬兩以上,佔全國鹽課60%左右。這一年,中國的經濟總量是全世界的32%,揚州鹽商提供的鹽稅佔了全世界8%的經濟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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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制度

06

建國以後,我國出於防止碘缺乏病等考慮,也曾長期實行食鹽專營制度。1996年頒佈的《食鹽專營辦法》,規定實行食鹽生產定點制度食鹽批發許可證制度和運輸準運證制度,對食鹽進行嚴格專營。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鹽業公司是食鹽和工業鹽的經營者,同時又是政府的管理部門。在此體系下,經常出現有地區跨區用鹽被處罰甚至起訴的新聞,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在於食鹽專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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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7年起,正式廢止鹽業專營有關規定,允許現有食鹽生產定點經營企業退出市場,允許食鹽流通企業跨區經營,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放開食鹽批發、流通經營。食鹽專營制度的放開,有利於加強食鹽生產、銷售領域的競爭,從長期看,有利於消除壟斷環節帶來的巨大價差,降低食鹽價格,同時在市場競爭者淘汰一批生產成本較高、市場競爭能力較差的企業。

江蘇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

結合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由縣級市場監管部門集中行使鹽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鹽業主管部門全部行政處罰權及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牽頭加大對制販假鹽和違規經營食鹽的打擊力度,加強對工業鹽和工業副產鹽流入食鹽市場的監管和違法案件查處,加強鹽產品標識管理,嚴格防止工業鹽和工業副產鹽流入食鹽市場,確保食鹽質量安全。省、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加強食鹽專營執法指導監督;省、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食鹽質量安全執法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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