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几个时间节点控制,值得一看

一、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合同期限不要多一天或少一天

有的单位为了将试用期订为2个月或6个月刻意的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加多一天、一个月或少一天、一个月,如将合同期限设为三年零一天,或二年零三百六十四天时(不到三年),其实多此一举。

劳动合同法中的“以上”是包括本数的,三年整期限的劳动合同完全可以订6个月试用期。但因为加多了一天,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劳动合同终止时将可能多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这不是操作技巧,而是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临界点现象。

三、试用期不合格延长试用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在试用期届满后再决定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后延长试用期的,属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届满,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届满前,双方协商将试用期变更为法定最长期限能否可行?理论上似乎可行,但需注意变更的时间节点,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协商变更。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可能被认定为第二次试用,用人单位需慎重。

四、超期试用也会导致“二倍工资”

这里的“二倍工资”非劳动合同法中不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是一个违法试用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需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避免在实践中违法约定试用期。因为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相当于支付“二倍工资”。

五、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节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从法条的含义看,劳动者必须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也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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