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印發《福州市人才共有產權住房實施方案》實施細則

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共7道審核程序

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核程序包括提出申請、資格初審、資格複審、資格公示、發放憑證、申請購房、權屬登記。

在申請購房環節,購買的人才共有產權住房交房半年內,已享受我市有關人才租房政策優惠的人才,必須退出或退還已享受的人才租房政策優惠並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人才,可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購房人自有出資部分的70%。

在權屬登記環節,人才共有產權住房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房屋權屬性質為“人才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向人才和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按規定註記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額等內容。其中人才持有部分的產權,允許人才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人才在需要退出或轉讓時,根據實際情況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工作滿12年獲得完全產權時,一次性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購房人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時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公積金貸款餘額等值的資金或抵押物進行擔保,並在完成產權變更手續後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設立該套住房抵押手續。

人才可按兩種方式退出共有產權住房

細則指出,12年內,購房人才出現離開我市,提前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提前轉讓持有產權份額,或因死亡、離婚等確需退出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的,有兩種退出方式。

優先申請購買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持有的所有產權份額,房屋權屬性質轉移為完全產權商品住房。人才向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提交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份額申請報告及各年度年審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請;

人才放棄購買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贖回人才所持有的所有產權份額(包括人才已從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獲得的產權份額),並收回住房。人才向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提交放棄共有產權住房份額申請報告及各年度年審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請。購買和贖回價格參照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三種情形將被強制退出人才共有產權住房

人才在取得人才共有產權住房完全產權份額前,擅自用於出租經營,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依合同約定予以追責。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人才在未取得產權完全份額前,人才共有產權房產權系政府與人才雙方共有,故人才不能擅自單方面出租經營牟利。

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責令強制退出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後,因各種原因撤銷購房合同的;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違約超過六期(含);存在弄虛作假違規申報的。

強制退出的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按照規定予以拍賣,按產權比例收回市財政投入的購房經費後,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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