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個人銷售不動產、住房、二手房,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個人銷售不動產、住房、二手房,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 10.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應按照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徵免增值稅。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11.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規定:“五、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五條規定:“(一)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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