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個人以土地出資涉及稅收問題

股東個人以土地出資涉及稅收問題

土地是以股東個人名義購買的,股東個人將此地投資到公司中,涉及到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個人所得稅。

一、增值稅

營改增後以土地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1)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以上規定,出售或出資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如果股東個人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出資,可以選擇按購銷差價5%計算增值稅。

如以500萬元購入土地使用權,股東評估後以1500萬元,則應繳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土地使用權的原價)÷(1+5%)×5%

(1500-500)÷(1+5%)×5%=47.62萬元。

(2)股東個人以4月30日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則應繳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3%)×3%=1500÷(1+3%)×3%=43.69萬元。

個人以土地出資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規定第四條規定,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第五條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因此,對以土地進行投資的股東個人,以投資非房地產公司暫不徵增值稅,凡所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也要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提請注意:財稅[2015]5號執行期限為2017年12月31日止,故需要提前與稅局進行相關溝通,保持政策連續性。

三、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的行為,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要按規定繳納契稅。契稅稅率為3-5%。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六、資產劃轉: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個人所得稅

股東個人以土地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出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以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並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納稅所得額為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

第五條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為納稅人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非貨幣性資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非貨幣性資產原值。

  根據《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一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條規定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印花稅:

投資合同不是印花稅的徵稅對象,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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