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將被追責!人大常委會審議兩院組織法

19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兩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對比一審稿,兩草案二審稿明確提出:

對於領導幹部或者人民法院、檢察院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過問具體案件處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拒絕並全面如實記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將被追責!人大常委會審議兩院組織法

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稿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其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

草案二審稿規定,對於領導幹部或者人民法院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過問具體案件處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拒絕並全面如實記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據瞭解,一些常委委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重大改革舉措,巡回法庭與最高人民法院內設的審判庭性質不同、責任更為重大,對其庭長、副庭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應當專門作出規定。據此,草案二審稿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提出,人民法院的庭長、副庭長也應當由人大常委會任免,草案二審稿對此予以明確。同時,二審稿還增加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實施監督”的規定。

此外,為了進一步明確指導性案例的性質和功能,草案二審稿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佈指導性案例,供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稿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二審稿增加了人民檢察院的職權,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有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督促其糾正。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將被追責!人大常委會審議兩院組織法

修訂草案一審稿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增加記錄、追責等內容。據此,二審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對於領導幹部或者人民檢察院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過問具體案件處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拒絕並全面如實記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針對修訂草案一審稿中對檢察官職業保障等方面的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對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的內容進行統籌考慮,在檢察官法中已經作出規定的,本法可不再規定。據此二審稿刪去了相關內容。

此外,兩草案一審稿還寫入了法官、檢察官履職“保護令”的有關條款,規定對騷擾、謾罵、威脅、暴力侵害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從嚴懲處;明確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降職、免職、辭退或者處分等。

  • 來源: 綜合法制日報(記者:朱寧寧)、 新華社、 新京報(本期編輯 於澄 劉青 宋勝男 陳睿哲)
  • 法治上海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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