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檢察院,讓我避免了35萬餘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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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緣何會出現35萬元的金額差距?

承辦該案的楊檢察官道出了背後的故事:

原來,H公司與縣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中,因H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庭審,致法庭無法準確收集相關證據,法院根據國土資源局的訴訟請求和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於2015年7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H公司應向縣國土資源局支付遲延繳納土地出讓金違約金共計498.5882萬元。對此,H公司不服將樂縣人民法院一審的生效判決,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遂向該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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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君提示: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不服再審裁判的,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針對當事人的申訴情況,該院及時啟動法律監督程序。經檢察官調查核實,發現原審判決存在對6筆土地出讓金繳交時間或計算違約天數上出現認定事實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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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原審判決在計算H公司三筆出讓金的時間時,均是根據繳款發票上的時間來認定。從本案的實際繳款看,H公司到銀行辦理繳款業務的入庫時間與國土部門開具正式發票時間存在時間差,應以當事人辦理銀行繳款時間作為認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另有3筆在認定違約天數上存在錯誤。經重新計算,該院共為H公司減輕承擔了違約金約35.46萬元。

檢察君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項: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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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就此情況及時與縣法院溝通,闡明建議再審的理由。2017年12月25日,縣法院採納檢察建議並啟動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將H公司應當繳納的違約金由原來的498萬餘元改判為如今的463萬餘元,讓當事人少繳違約金3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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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檢察監督。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於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人民檢察院發現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提請抗訴。

二、當事人申請人民檢察院對生效判決監督的前置程序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抗訴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申請人應是本案當事人(或是本案當事人死亡或終止後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二是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前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申請權,並經人民法院作出相應處理;三是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前未曾向人民檢察院行使過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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