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征收强拆,诉讼时效、起诉期限、最长起诉期限3个不能少

(2016)最高法行申63号沈阳市博鑫木制品厂因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沈阳市沈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强制拆除并行政赔偿一案

土地房屋征收强拆,诉讼时效、起诉期限、最长起诉期限3个不能少

【案情简介】博鑫厂原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54巷5组12-3号,该厂由11处有产权产籍房屋扩建而成。2011年3月24日,为建设第十二届全运会综合体育馆及多功能体育场项目,沈河区政府作出沈河政征决字(2011)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博鑫厂所在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沈河区征收办与博鑫厂经协商,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1年5月20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博鑫厂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于第二天口头告知博鑫厂,系政府征收强拆行为。

博鑫厂负责人金丽萍上访,请求对其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予以补偿。2014年9月26日,沈河区征收办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其诉求过高,缺乏政策依据,不予支持。2015年2月1日,博鑫厂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000万元。

【法院认为】博鑫厂在厂房被强制拆除后即应当知道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主要内容,至2015年提起诉讼,超过2年法定起诉期限。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规定,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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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

1.行政案件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超过只是丧失“胜诉权”并不失去“诉权”,行政案件起诉期限超过就意味着丧失“诉权”;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主动审查,起诉期限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有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起诉期限没有中断的规定,只是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类似中止)及“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须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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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案件起诉期限。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6个月,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起诉期限2年的规定。当事人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起诉期限至2015年5月1日是否届满进行审查。

至2015年5月1日,当事人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剩余起诉期限超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的,以六个月为限;剩余期限不足六个月的,以剩余起诉期限为限。但是,如果当事人至2015年5月1日起诉期限是否届满是按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计算的,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考虑,其起诉期限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计算。

举例:在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13年4月1日知道行政行为内容,那么其最迟应于2015年4月1日前起诉;如果当事人于2013年6月1日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则其最迟应于2015年6月1日前起诉;如果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日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则其最迟应于2015年11月1日前起诉。如果告知了诉权和起诉期限,当事人在2015年3月1日知道了行政行为内容,按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计算,至2015年5月1日,当事人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考虑,其起诉期限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计算,即其起诉期限至2015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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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案件最长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涉及不动产和其他行政案件规定了最长20年和5年的起诉期限。最长起诉期限的法定适用条件是:当事人既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又不知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如果在20年(5年)内,当事人已经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起诉期限应当适用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不适用20年(5年)最长起诉期限条款;如果超过20年(5年),当事人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起诉期限应当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则当事人丧失了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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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如果行政机关于1996年12月1日作出了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日知道该行政行为,则起诉期限至2017年5月1日;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日才知道该行政行为,则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诉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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