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案例一
上述案例中,法院不允许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是为了查明事实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二
张甲与A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截止2014年12月,张甲尚欠A信用社2.7万元。张甲病逝后,A信用社将张甲的法定继承人刘甲、张乙、张丙、张丁(以下简称刘甲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四人偿还债务。刘甲等四人辩称:张甲如果有遗产,我们均放弃继承,也不愿承担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顺序全体法定继承人均放弃对张甲遗产的继承权,A信用社请求刘甲等四人偿还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
判决:驳回A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上述案例中,法院允许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认为放弃即无偿还责任;但同样的案情,有的法院虽然也允许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但认为放弃后,继承人仍应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及时对遗产进行清算,并以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以案释法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种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但由于当前法律对于遗产债务清偿问题缺乏详细规定,不同法官出于对遗产继承与债权清偿两方面的权衡和考量,纵然案情相似,法官作出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也不足为怪。
当事人会遇到的困难:
鉴于当前裁判尺度不一,不同法官都会有自己的裁判倾向,该裁判倾向甚至会决定一个案子的胜负,因此,当事人如何在提起诉讼之前就了解到法官的裁判倾向, 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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