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偽基站”發送詐騙信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成功輕判

案由: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湖南株洲人,1981年10月2日生。因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於2016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3月12日15時,被告人陳某某夥同黃某某駕駛將偽基站設備偽裝成車載音箱的小汽車沿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一帶遊弋,途中利用偽基站設備截取區域內手機用戶信號,從而向區域內手機用戶發送詐騙短信。民警接到舉報後,根據無線電監測在福田區某路口當場將陳莫某,黃某某抓獲,同時查獲其駕駛的車輛及車上的偽基站設備。經鑑定,車上查獲的設備有“偽基站”相關功能。經統計,區域內受影響用戶數22096人次,通信中斷時長累計180分鐘。公訴機關認為陳某某與黃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某當庭表示承認控罪,稱受他人僱傭、指使攜偽基站設備發送信息,設備放在車後排,被抓獲時設備在通電狀態,但沒有運行;陳某某是其叫來的;請求法庭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表示認罪,但稱不知道黃某某使用偽基站設備發送信息,只是跟著一起出來玩。

辯護人辯護意見:1、黃某某利用陳某某開車而參與到本案中,不足以引起陳某某的合理懷疑,也不存在工作職責上的注意義務,陳莫某被矇蔽,不存在過失,不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2、《偽基站對移動公司客戶影響統計說明》、《偽基站對移動工地的損失說明》缺乏真實性,不能證明本案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陳某某無罪。

爭議焦點:是否構成犯罪?

處理結果: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結夥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應予以懲罰。二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構成要件,且在案證據尚不足以準確認定被告人通過截斷通信線路的方式導致通信線路的方式導致通信中斷的用戶人數及時長達到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定罪標準,故對指控的罪名依法予以變更。在共同犯罪中,陳某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依法對被告人黃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件評析:

作為陳某某的辯護人,基於案情的基本情況,辯護律師採取了為其作無罪辯護的方案。雖然判決結果最終還是認定陳某某構成犯罪,但已經將量刑降到了最低。這對被告人及其家屬來說,已是很滿意的結果。這說明辯護律師的辯護工作沒有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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