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担保有风险 决定需谨慎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邓某某等7人组成两个联保小组,以种植需要资金为由分别向广东某银行借款七笔,借款总额高达200多万元。因借款数额巨大,基于邓某某等人的要求,某肥业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其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12月,上述借款期限届满,但邓某某等7人均没有依约还款。为追讨巨额欠款,广东某银行于2018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邓某某等联保小组成员偿还借款,某肥业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的责任。因上述借款人均身处外省,缺乏有效的联系方式,部分被告行踪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应诉资料,法院在立案阶段,考虑到涉案借款均由某肥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且担保人有相对充足的偿还能力,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巨额欠款早日得到清偿,法院在向担保人送达时,向其释明了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过法院干警耐心、细致的劝说,担保人表示会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替债务人向银行清偿这笔借款。几天后,担保人自愿履行了担保义务,案件得到完满解决。

【法官说法】

以案说法|担保有风险 决定需谨慎

新兴县人民法院法官陈芝芝:

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使债务能得到顺利清偿,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其中,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其以财产或信用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即成为该笔债务的担保人,或称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见,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即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清偿债务以后,担保人亦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虽然法律对担保责任已经有了较为具体、详细的规定,但社会上依然有部分人轻视甚至无视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认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名“不过是走走形式”,或是“应债务人的要求随便签个名”,到了债权人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时则以各种理由推搪、拒绝,甚至逃避法院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则担保人必须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代替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还会进入失信黑名单,被限制贷款、高消费,在生活中处处受限,举步维艰。上述案例中的担保人正是意识到这点,因此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评估债务风险及自身偿还能力,清楚认识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切莫随意签订担保合同;已经成为担保人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要抱有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法不容情。


云浮融媒中心

编审:刘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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