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獲刑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下旬至2017年10月底期間,被告人劉某先後共計四次容留吸毒人員李某、吳某等人在位於其住處的黎川縣日峰鎮站後巷老縣委宿舍二單元一樓臥室內用吸毒工具以“燙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劉某與李某、堯某等人在其住處的臥室內吸食毒品被黎川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禁毒法規,四次容留他人在其住處吸食冰毒,且每次容留多人,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劉某在行政拘留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依法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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