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下旬至2017年10月底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共计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吴某等人在位于其住处的黎川县日峰镇站后巷老县委宿舍二单元一楼卧室内用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与李某、尧某等人在其住处的卧室内吸食毒品被黎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四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冰毒,且每次容留多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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