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疊加享受加速折舊和加計扣除政策?舉例教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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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精神,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組織編寫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1.0版》(以下簡稱《指引》),幫助企業更好享受政策紅利,持續激發企業創新活力。我們將陸續編髮相關內容,敬請關注。

疊加享受加速折舊和加計扣除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公告明確加速折舊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原則為會計、稅收折舊孰小。該計算方法較為複雜,不易準確掌握。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0號公告將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調整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97號公告解讀中曾舉例說明計算方法:甲汽車製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並投入使用一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該設備8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8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如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進行折舊,其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300萬元(1200/4=30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但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結合上述例子,按40號公告口徑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內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為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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