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結果公告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結果公告


證券代碼:601789 證券簡稱:寧波建工 公告編號:2018-042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結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已二審判決;

公司為案件之原告方及上訴方;

訴訟涉及工程款125,299,046元及相應利息、其他費用;

公司已對涉案項目應收賬款單獨計提了壞賬準備,公司將根據案件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如公司收回該項工程款,則本訴訟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影響較小。

一、重大訴訟起訴的基本情況

2010年9月,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寧波建工”)與蘭溪市喜瑞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喜瑞地產”)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本公司向喜瑞地產投資建設的蘭溪世貿大飯店、世貿151公館小區工程提供總承包施工服務。合同簽署後,本公司按照雙方約定開展了工程建設。因喜瑞地產拖欠公司工程款,2014年6月,本公司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經協商,公司與喜瑞地產等達成和解,於2014年7月簽署了《和解協議》。該《和解協議》主要約定:喜瑞地產承諾在2014年8月20日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2,000萬元,本公司收到上述款項後於十五日內復工。2、如喜瑞地產逾期未付的,浙江三聯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浙江三聯”)、自然人馬文生、毛應秀、朱紹軍、趙曉宏、胡柏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範圍為2,000萬元的本金、利息、以及為追索該款項所支出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3、浙江三聯對本公司的全部工程款項(包括工程款結算款本金、利息、損失補償費用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協議還對工程欠款利息結算、訴訟費等事項作了約定。《和解協議》簽訂後,本公司於2014年7月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訴並獲准許。

因喜瑞地產、浙江三聯、馬文生、毛應秀、朱紹軍、趙曉宏、胡柏富未能履行給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2015年4月,公司向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11月,喜瑞地產進行破產重整,公司於2016年1月向蘭溪市喜瑞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報了本公司債權,目前喜瑞地產重整計劃正在實施中。公司於2018年1月收到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5)浙金民初字第10號),後公司不服部分判決提起上訴。

關於本次訴訟相關情況詳見公司2014年6月24日、2014年7月17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月4日、2018年1月13日披露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及《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撤訴公告》、《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業主單位重整公告》、《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業主單位重整進展公告》、《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進展公告》。

二、案件二審判決情況

本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8)浙民終179號),根據該判決書,本案二審判決如下:

1、維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至第七項及訴訟費負擔部分;(一審判決情況詳見2018年1月13日披露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進展公告》,下同)

2、撤銷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第八項;

3、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25,172,578元工程款範圍內對蘭溪世貿151公館7-9#樓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4、駁回原告寧波建工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本次訴訟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已對涉案項目應收賬款單獨計提了壞賬準備,公司將根據案件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如公司收回該項工程款,則本訴訟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影響較小。

四、備查文件

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終179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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