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版權侵權責任要點梳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17種基本權利,“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複製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製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彙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2) 網絡出版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是指,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1) 濫用照片、圖片。

如果是自拍的情況下,著作權為本人。

2)影視劇的濫用

長期以來網絡上的盜版影片特別多,這個就是典型的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1)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 部門規章

《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

3) 規範性文件:《關於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

a) 行為對象構成作品

構成作品的關鍵要素應當是獨創性。關於作品的判斷,從前認可的理論是“額頭流汗”理論。後來大家意識到不能僅僅以此來判斷是否構成作品,而應當主要看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而為了完成該作品付出了多少努力是次要的。

b) 作品的權屬確定:有明確的權利人。

在法律上,電影的著作權人規定為製片者。製片者並不等於製片人,“製片人”是一個職務,而不是法律規定的“製片者”。在我國的語境中,製片者往往是出品公司或者攝製單位。這是我國影視業的常態,外國的電影會直接寫明著作權的所有權人,在中國則需要通過電影投資合同等文件才能知曉誰是電影的著作權人。

另外還有一些孤兒作品,即不知道權利人為誰的作品。這時如果有人主張著作權,就要考慮如何確定權利歸屬。

c) 行為上,擅自通過網絡行使了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專 有權或侵害了其他合法利益,又不屬於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的範圍。

a) 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原告,不但要證明對方侵犯了自己的權利,還要證明對方有過錯。

c) 公平責任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原告被告雙方都沒有過錯,但是原告有很大的損失,為了公平起見,法律特別規定了特定條件下被告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作為原告,需要證明損失的存在以及是否屬於法定的“特殊情況”。

a) 責任主體: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俗稱網民,網絡服務提供者俗稱網站。

避風港原則是指,用戶提供的內容應當由自己承擔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沒有進行審查的情況下,並不知道網絡用戶的行為。這種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只需盡到“通知+刪除”的義務即可。

b) 責任承擔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4) 關於訴訟中出版者、製作者、發行者、出租者舉證責任的問題,我們主要可以參考下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2.合理使用

1)如何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先看使用方式是不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法條不再贅述)的範圍;但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範圍過於狹小,其實已經跟不上司法實踐的發展,如果有前瞻的去看待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三步檢驗標準”,即:只能在特殊情況下作出、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衝突、沒有無理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電視臺的“影片鑑賞”欄目

電視臺有一類稱之為“影片鑑賞”的節目,具體流程是這樣的:主持人在節目的開始、中間以及最後分別出場三、四次,其他時間都在放映一部電影,整個節目大概一個多小時,將電影基本放映結束。這算是合理使用嗎?對於這種情況要考慮一個“必要性”,電視臺需要說明用這樣的方式介紹某一作品的必要性在哪裡。當它超出必要性,就已經是直接侵犯作品的相關權利,屬於一種侵犯他人作品權利的行為。

3)遊戲介紹類書籍、遊戲視頻

還有遊戲中保存操作視頻以供他人觀看,這時著作權應歸屬於誰?關於這類問題,目前業界也在討論,現在傾向性的意見是認為著作權屬於遊戲公司。因為整個的畫面和效果是遊戲公司的設計,這種情況下著作權應當屬於遊戲公司。

4)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

除了《著作權法》中對合理使用的規定以外,《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第六條也規定了合理使用。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三、 案例分析

1.電視劇《衛子夫》“抄襲門”

案情介紹:2014年8月20日,由華策影視和香港Now TV聯合出品的古裝歷史劇《衛子夫》登陸浙江、安徽、東方三大衛視,並在騰訊視頻、優酷視頻、搜狐視頻等網絡平臺同步更新。2016年,歷史小說家陳峻菁將《衛子夫》製作方華策影視和播放平臺優酷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陳峻菁認為電視劇《衛子夫》,涉嫌抄襲她的三部長篇歷史小說《我,衛子夫》、《平陽公主》、《千寺鐘》中的兩百多個具體情節和整體故事框架、具體人物關係。

對於這個案件,要準備的證據主要有:第一,原告的作品;第二,被告作品;第三,比對文件。

另外,關於橋段的相同。現在的電影、電視劇包括網絡大電影、網劇,經常出現橋段相同的情況,有的時候引起一場口水戰,也會成為一個案件。

對於名譽權與侵犯名譽權的概念,主要分為侮辱和誹謗。侮辱是指直接損害他人名譽;誹謗是通過無中生有的方式讓對方的名譽下降。這個案子的最後,是能夠文章中的每一句話找出相應的依據,證明其並不是無中生有的。

4.葛優與滿橙公司侵犯肖像權糾紛案

2012年以來,陸續有朋友和影迷通過各種渠道向葛優反映,在優酷網(http://www.youku.com)和滿橙網(http://www.dalibao.com.cn)發現存在利用原告動漫圖片和動畫片《非誠勿擾3》製作的宣傳“滿橙大禮包”的宣傳廣告。大家都以為葛優接了滿橙公司的廣告。除了網上的十幾集動畫片《非誠勿擾3》之外,滿橙公司還在一些城市做了電梯廣告,電梯廣告上用的是葛優的漫畫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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