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藝節目大熱背後的法律風險 ——虎知娛樂法第十九期沙龍總結

一、 如何看待綜藝節目的抄襲行為?

1. 如何界定綜藝節目的抄襲行為?抄襲綜藝節目有沒有法律問題?

楊新龍老師為我們介紹了綜藝節目的一些運營流程,如下:

1、首先提出創意或者策劃

2、進而形成書面的節目策劃、構思、形式

3、形成節目的書面拍攝、製作方案(包括場景、舞美、構圖等等)

4、通過節目立項

5、製作團隊按照拍攝、製作方案進行製作

6、通過審片,形成可播出的節目(作品)

7、媒體播出節目(作品)

對此,趙虎律師提出問題:綜藝節目,最核心最有價值的部分是什麼?製作人趙劼表示站在欄目製作人的角度,最核心的部分一定是創意,具體細化後就是一個節目的結構、名稱、模式、美術、燈光、服裝、腳本等等。然而規則、模式這些不受保護。例如日前愛奇藝公司推出的男團競演真人秀節目《偶像練習生》,模式與韓國曾經很火的《Produce101》幾乎是一模一樣的。兩檔節目都是通過劇情真人秀形式展現100名練習生在明星導師帶領下,經過幾個月封閉訓練,由觀眾投票選出最終出道的練習生的故事。《Produce101》的權利人韓國Mnet公司曾發文表示與愛奇藝沒有任何合作,對於兩檔節目中大量相似的內容也僅僅是“深表遺憾”,並未提到是否會採取法律手段。正如黃陽陽律師所說,一般來說製作計劃和腳本本身受保護,但其中的思想、創意、規則屬於思想範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律上對綜藝節目模式的定義可以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提到: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行業概念和法律概念必須加以區分。綜藝節目模式有很大價值但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已經在理論和司法實務中已經基本形成共識。

楊新龍老師為我們舉例說明:四個人帶領若干人員進行對抗最後選出勝者,這是一個創意,而這樣的創意沒有具體的表達形式,不受法律保護。

製片人趙劼提議可以走個極端,把所有的思路形成文字整理成類似於劇本的一套套文字,從而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然而黃陽陽律師表示,文字裡屬於思想範疇的東西他人還是可以利用的。知識產權律師薛永謙也表示,並不是所有文字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比如簡介,宣傳單,說明書等等。

趙虎律師表示,製片人趙劼提到對於節目來說最重要的是創意,其實法律上的“創意”不受保護,但是具體一點的“創意”或者說若干“創意”結合在一起,可能得到著作權的保護。比如:在什麼時候開始做什麼動作,在什麼時候開始插入什麼畫面,什麼時候開始跳舞,什麼時候開始打趣等等,結合起來,這種“創意”已經不是法律上的“思想”了。這樣一系列“創意”的結合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也有可能已經進入了獨創性表達的領域,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製片人趙劼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範例:

綜藝節目大熱背後的法律風險 ——虎知娛樂法第十九期沙龍總結

如圖,上面的模板誰都能套用,下面的執行方案則可以作為欄目的落地方案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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