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山东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

6月26日,由山东省烟台市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烟台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山东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消防战士张鑫,在通州区永乐店镇某公司厂房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2018年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然而,就在烈士亲属、社会群众沉浸在悲伤时,4月29日、30日,徐某在家中通过本人手机登录微博并发布带有极端性、侮辱性言论的微博。徐某发布的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烟台检察机关发现该案线索后迅速介入、依法履职,在取得烈士近亲属的信任和支持后,5月21日,经山东省检察院批准,烟台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5月22日受理该案。

山东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被告徐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程度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期间,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对自己发表不实侮辱言论深感后悔,表示接受审判结果,愿意公开发表道歉信并希望以此获得烈士家人及社会大众的谅解。

在最后的陈述中,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英雄是民族的脊梁,是激励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奋勇前行的强大力量。光荣,应当传承;烈士,不容玷污。我们也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教育引导全社会认真学习英雄事迹,坚决捍卫英雄形象,用英雄的伟大力量激励我们不断奋勇前进。”

经合议庭合议,烟台市中级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徐某的行为侵害了张鑫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令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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