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實施辦法讓我省安全生產通報、警示、約談有規可循

这份实施办法让我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有规可循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通報警示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安委〔2018〕9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會成員單位,中央在浙和省屬有關企業: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安委〔2018〕2號)要求,進一步深化我省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省安委會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產通報警示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2018年6月25日

浙江省安全生產通報警示約談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強化責任落實,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安委〔2018〕2號)、《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17〕35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情況通報,是指省安委會辦公室就全省階段性事故情況和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向設區市政府、省級有關部門或中央在浙和省屬有關企業(以下簡稱省部屬企業)進行通報。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警示,分為安全生產警示通報和警示告知,是指省安委會就省內發生的有較大社會影響等事故,或就存在的區域性、行業性安全生產問題,分別對各設區市政府、省級有關部門、省部屬企業進行預警性警示通報和督促性警示告知。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省安委會對未履職、履職不到位或發生重大社會影響事故的設區市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和省部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二章 安全生產情況通報

第三條

根據國家統計有關規定,省安委會辦公室每月統計彙總各類事故(包括工礦商貿企業、道路運輸、水上運輸、漁業船舶、鐵路運輸)情況,向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和省級有關部門、各設區市安委會通報。

第四條

省安委會辦公室根據全省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對全省開展的安全專項整治、安全生產大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掛牌整治、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以及上級部門要求督辦的安全生產工作和較大以上的事故責任追究等情況,向各設區市政府、省級有關部門或省部屬企業通報;同時抄送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以及省監委和省委組織部等。

第三章 安全生產警示

第五條

對省內發生的有較大社會影響、較典型的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以及敏感時期發生的事故,由省安委會及時向各設區市政府、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進行警示通報。對發生的典型行業性的較大事故或有重大影響的一般事故,由行業部門及時向全省該行業領域及企業進行警示通報。

通報內容包括事故經過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針對性措施等要求。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委會將對所在設區市政府、省級有關部門或省部屬企業進行安全生產警示告知:

(一)存在行業性、區域性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的;

(二)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出現監管盲區或非法違法行為長期存在的;

(三)60天內重複發生同類型較大事故,省部屬企業發生同類型一般事故的;

(四)事故控制不力,事故總量同比上年度上升的;

(五)較大以上事故責任追究超過半年未落實的;

(六)未按要求完成上級重大工作部署的;

(七)省安委會認為需要警示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對符合警示告知情形的單位,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擬定警示告知書,報省安委會領導審定簽發,同時抄送省監委、省委組織部、省政府辦公廳;省部屬企業還應抄送該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總公司。

第八條

被警示告知的設區市政府、省級有關部門或企業應自接到警示告知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防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第四章 安全生產約談

第九條

符合第十、十一、十二條情形的,應當實施約談,組織實施約談的具體工作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承辦。

第十條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由省安委會主任對設區市黨政主要領導,省級有關部門(省部屬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會主任或指派的副主任對設區市政府、省級有關部門(省部屬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以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重大事故的;

(三)1年內2次以上被警示告知,或被警示後仍未按要求整改、問題依然突出的;

(四)省安委會認為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或指派的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6個月內發生3起較大事故;

(二)30天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的;

(三)發生危化品洩漏或爆炸等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或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較大事故的;

(四)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達到較大事故的;

(五)中央或省督辦的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調查,或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六)國務院安委辦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省安委會認為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設區市政府有前款第一至第七項情形之一的、省級有關部門和省部屬企業有前款第三至第七項情形之一的,由前款規定的相應約談人對設區市政府、省級有關部門(省部屬企業)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三條

約談程序的啟動:

(一)省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報省安委會領導同志審定後,啟動約談程序;

(二)省安委會辦公室進行的約談,由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按工作職責提出建議,報省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啟動約談程序;

(三)省安委會成員單位進行的約談,由本部門有關內設機構提出建議,報本部門分管負責人批准後,啟動約談程序。

第十四條

約談經批准後,由約談方書面通知被約談方,告知被約談方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五條

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採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六條

被約談方除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人員外,省安委會辦公室可視情要求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第十七條

約談實施程序: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下一步擬採取的整改措施;

(三)討論分析,確定整改措施及時限;

(四)形成約談紀要。

省安委會成員單位進行的約談,約談紀要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

整改措施落實與督促:

(一)被約談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約談方對照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二)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發生事故的,由約談方給予通報,並抄送被約談方的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監委,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約談方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各設區市安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本地區安全生產通報警示約談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設區市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和省部屬企業整改落實警示告知或約談事項的情況納入省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年內被警示、約談2次以上的單位,當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不得評為優秀和良好等次。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同類型”事故是指工礦商貿、建築施工、漁業船舶、水上交通等事故;所稱較大事故是指生產經營性較大事故。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警示和約談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有關責任人的問責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安委會2007年6月27日印發的《關於定期通報安全生產情況及實行警示制度的通知》(浙安委〔2007〕8號)同時廢止。

这份实施办法让我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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