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北一初中女生遭男同學搶劫被多處捅傷,卻因施害人未滿14歲被撤案?

特純奶人

大家好!我是受害女孩的媽媽!我為我女兒這次承受的所有傷痛感到無比絕望!無比痛心!我強烈要求嚴懲殺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兇手!我希望社會重視未成年弱勢群體更受保護這塊抓緊立法!十三歲半就能蓄謀已久,手持四把刀搶劫拘禁,行兇殺人強姦,證明他心理素質非常不一般!現在十二歲的孩子就能跟成年人一樣的成熟了,如果法律不更改我們做父母的誰能保護孩子的人生安全?現在大多數未滿十四歲的孩子大多跟著媽媽生活,一般的家庭都是爸爸外出打工,男孩得不到更好的教育,女孩得不到更好的保護,我強烈呼籲社會多關注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現在孩子都早熟,什麼都比大人懂,如果這次不能嚴懲行兇者,那還會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鑽法律的空子,更多未成年受害者得不到相應的保護!

 

發生這件事以後,我的女兒成績一直下滑,經常悶悶不樂,有時候只有用哭來發洩。這兩天她考完試我準備帶她去看心理醫生,然後出去散散心,特別害怕她心裡承受傷害。

 

昨天我去開家長會,看見孩子在學校又哭了,她又跟我說:總想控制自己不去想那些事,但是就是控制不住,說馬上就要考試了,壓力也非常大,成長下滑她不敢面對,我聽了非常難受,有種衝動去跟他們家同歸於盡的想法,對方的一句孩子好了,就不需要任何賠償了,說看著孩子挺好,沒有我說的那麼嚴重,沒有看見孩子得抑鬱症!那我請問:你們是覺得孩子還不夠嚴重嗎?非要我的孩子得抑鬱症才算嚴重嗎?

 

下面是我之前寫的事情發生的經過,到現在為止,我和對方家長在村委會的協調下一起在村裡協調過兩次,村委會跟我說私下找他們協調過不下20次,對方連最基本的經濟賠償也不願意給,村委會派出所說協調不了讓我走民事訴訟,可是法律保護他們家孩子,我走法律程序能有什麼用呢?







瞰透人訫

立法界應當儘快對未成年犯罪的年齡標準予以調整,避免令“未成年人保護法”變成“保護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對於一切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對於一切可以構成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具體量刑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除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等情況以外,原則上對於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以上是刑法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簡略規定。

最初立法界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標準爭議比較大,最終採取14週歲、16週歲這個標準,那時考慮在當時的社會狀況下,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對於很多行為的性質、自我智力水平都有明顯的欠缺,因此將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年齡標準設定為14週歲。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進程加快,未成年人的智力開發和身體素質都早已經遠超立法時的普遍社會標準,當下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很多都已經達到了接近成熟的標準,且身體發育水平也已經接近較為瘦弱的成年人。

那麼法律上繼續沿用14週歲的標準,還是否客觀,是否容易讓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成為未成年犯罪的保護傘?

雖然說,針對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並非犯罪性質),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追究其監護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可以對未成年人實施收容教養,但與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相比,始終無法彌補其犯下的過錯。

其實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標準,無論是立法界,還是司法界都一直在進行著爭論,尤其在當下社會而言,越來越多的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卻無法得到應有懲罰的案件,已經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平和矛盾,所以要麼針對刑事犯罪年齡進行修改,要麼在十四周歲以下針對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設定其他的懲戒措施,都將提上修法日程,但考慮到年齡標準影響的刑法範圍和社會影響程度較大,究竟最終將如何走向,還需要時間等待。

其實我們除了將目光聚焦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身上以外,我們還可以將目光放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身上。

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義務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一切行為承擔責任,未成年人如果能夠坦然地實施搶劫、強姦、故意傷害甚至殺人行為,那麼其家庭也必然存在扭曲或不完整,其法定代理人必然存在疏於管教甚至從不管教約束。

既然無法立即在年齡上對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刑事處罰,那麼如何能夠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未成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構架其有效的連接措施,在刑事手段以外,進一步增加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將未成年人應當承受的懲戒和責任,轉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刑法範圍以外進行承擔,這也未嘗不是一個可以考慮的突破口。


高萌Goal

必須重新審視未成年人犯罪現象,別讓受害人說“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未成年人罪犯!”


先是受害人的母親在網上公開呼籲維權,稱女兒的昔日同學持刀搶錢並用刀逼著女孩脫光衣服圖謀不軌,還用刀將女孩脖子、手、腿刺傷。女孩從4樓跳到平臺上才脫離危險。但是就因為這個行兇者未滿14週歲,去派出所得到的答覆是對方未滿14週歲,受法律保護沒有立案,兇手父母不願意賠償,村委會沒有辦法協調。家長質疑: 法律是在支持未成年人行兇犯罪嗎?強烈要求嚴懲殺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兇手!

然後我們看到的當地警方的通報稱,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


這件事情當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女兒受到如此傷害,但是卻不能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但是從法律角度講,我們也確實不能指責公安機關,因為按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人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是硬指標,這絕不是公安機關在個案中能突破的事兒。



我看到這位家長,仍在通過網絡等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坦率地說,這位家長的心情絕對可以理解,但恐怕確實有些誤會。她所看到的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新聞,絕非14歲以下的。以我國刑法規定,14歲以下是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以現行法律來講,家長想讓這個未成年兇手承擔刑事責任的意願是肯定不能實現。就民事賠償問題,可以直接到法院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起訴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來承擔責任。如果非要說賠償以外處罰和管束的話,按《刑法》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但現在因為各種原因很少見對這種未成年人收容教養的了。


總結了半天,這樣的事兒讓家長無法接受,讓公眾覺得不公平,可公安機關又確實束手無策,這說明我們法律規則有問題!

現在的孩子由於網絡等原因對社會的認知與二三十年前完全不同,現行的刑事責任年齡體系和處理方式其實早就落後了,這也是很多人質疑《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未成年人罪犯卻保護不了未成年人的原因。這當然話是氣話,這問題也不單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問題,真的有必要考慮修正了!民法裡都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10歲下調到8歲了,刑事責任年齡這麼多年卻毫無變化,這顯然沒有與時俱進!而且,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不構成刑事責任,一般就是放任,也缺乏相應有效的矯正措施!


呼籲: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因年齡問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少年要視案情不同處理,情節確實不重的,可交家長管教,但對一些嚴重罪行的少年,家長早就失去了管教能力,一定要有相應的公權介入的矯正和挽救體系,不能放任不管!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楊律說法

法海一粟認為,孝感警方撤銷黃某傷害他人刑事案件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孝感警方應當同時對黃某傷害他人的行為予以收容教養。

1、根據刑法規定,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年齡是法律規定的應當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界限。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行為人未滿十四周歲,即便實施了上述行為,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2、未滿14週歲的人實施刑事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是刑事規定。那麼,何謂“必要”?法海一粟認為,如果行為人雖然未滿14週歲,但是,其所實施的行為惡劣、後果嚴重、民憤較大,或者其人身具有危險性等,政府應當對其應當採取收容教養的措施。

3、孝感警方應當對黃某採取收容教養的措施。根據相關信息所披露的事實,黃某手段殘忍、行為惡劣,其所造成的後果嚴重,另外,黃某在實施這些行為時所表現的成熟的心理狀態等,都說明,黃某雖然未滿14週歲,但是,其人身具有攻擊性和危險性。因此,政府應當對其採取收容教養的措施。根據公安部關於對不滿十四歲的少年犯罪人員收容教養問題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孝感警方應當在撤銷刑事案件後,對黃某採取收容教養的處罰措施。否則,就是瀆職。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是符合當前法律規定的,孝感警方的決定沒有問題。

但是近幾年無刑事責任能力的14歲以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新聞屢屢見諸媒體,引起了公眾的普遍憤怒和不滿情緒,網上一個非常流行的段子,將《未成年人保護法》稱為“未成年人渣保護法”,而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聲音也不斷出現,不管在法律界還是民間,相當數量的人認為隨著社會快速發展,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大大提高,當前的年齡劃分已經滯後。

我本人過去也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支持者,不過近幾年在更加深入學習和了解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整體狀況和立法問題的情況下,我有了一些新的想法,在這裡和大家分享。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目前面臨的一個最大的現實問題就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能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相反會引發長期的隱患。

這個現實狀況和廣大群眾的認識是相違背的,因為重刑主義的觀點更加符合人們的直覺,刑以威民,可以嚇阻犯罪者刑罰越嚴厲,人們越不敢犯罪,但是從司法實踐中看,這種一廂情願的想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絕大多數犯罪者——不管是傷人還是偷竊——他們對犯罪的後果心知肚明,而他們的利益衡量,並非參考三年或者七年、十年的刑期去犯罪,而是賭自己能成為漏網之魚,而對於少數極端犯罪者而言,比如今天剛剛發生在上海的砍殺學生事件,死刑都無法阻止他們犯罪,所以在嚇阻犯罪份子這個問題上,公安機關打擊能力的增強比起加重刑罰來,有著更為現實的意義

,近幾年隨著街面監控系統的普及,過去非常多的街頭兩搶案件數量呈現大幅度下降的趨勢,而我們知道,兩搶案件的量刑並未加重,犯罪活動一樣得到了抑制,所以不應該將嚴刑酷法假想成降低犯罪率的有效武器。

實踐中通過擴大打擊範圍降低犯罪率,並不是沒有做過這樣的嘗試,最為典型的就是八三嚴打,僅就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當時有大批未成年人被送進了少管所,1985年有一部電視劇風靡一時,名字就叫《少年犯》,從短期效果來看,確實使嚴重的犯罪形勢得到了暫時的緩解,但是這一情況並未能夠得到良好的維持,在上世紀90年代大批少年犯走出少管所以後,社會治安狀況甚至陷入了更為混亂的境地,這裡面就涉及到一個司法矯正的問題,根據目前的一些司法實踐數據,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為人的行為會得到矯治,只有6%成為累犯,這部分累犯將會犯下所在社區和國家50%以上的強姦、殺人、搶劫等重罪案件(1)——這顯然又是一個違背常識的認知,這6%成為累犯的少年犯,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反而大於那94%的群體,我們假定把刑事責任年齡降低2歲,就意味著全國每年要多出數萬名罪犯,而其中轉化出來的那幾千人,會成為更為恐怖的犯罪份子。

我知道肯定有朋友要講,不把他們關進監獄,那麼這幾萬人不是會更加失控更容易變成恐怖的犯罪者嗎?法律的基本態度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關進監獄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而不關進監獄也絕不意味著可以放任不管,是有更為有效的替代手段的。在未成年人的矯正問題上,社區矯正比監獄矯正有著更為良好的效果,未成年人群體可塑性強,鼓勵他們積極融入社會,在社會實踐中修正其扭曲的心靈,相比把他們和社會切割開來,有著更為實際的長期價值,所以我們的側重點應該放在完善社會化矯正制度,完善矯正方法和手段上,從長期著眼,如果能把6%的極端群體縮減到5%,對於我們的未來,有著更大的意義。

而從近幾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整體情況來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在下降

2016年,全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為35743人,比2010年減少32455人,減幅達47.6%。未成年人犯罪人數佔同期犯罪人數的比重為2.93%,比2010年下降3.85個百分點。青少年作案人員佔全部作案人員的比重為21.3%,比2010年下降14.6個百分點。(2)

所以從犯罪角度來看,00後的表現,其實比90後們要好,這意味著,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在當前並無緊迫性,畢竟用個案左右針對整個群體的立法標準,很可能是一種一葉障目的看法,義憤填膺之外,在立法這種整體性問題上,需要更全面的瞭解情況,更謹慎的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

注:(1)來源檢察日報,《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低》 作者關仕新 2016年8月4日

(2)來源人民網 《國家統計局: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續降低》 2017年10月27日


一笑風雲過

無比憤怒!

太多此類事件發生了,可悲?可恨?

未成年犯罪成了一個無法撫平的心痛,事實上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今天的犯罪實是咋天的積累導致!究其根源是一個社會問題,而不只是就事論事!

有很多小孩在學校上學時就在班級和學校裡開始了所謂的"混"。在班上搗亂,欺負同學,打架等,家長和學校失之監管,長期積習成性。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是我們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但他們卻視而不見。善惡只是一念之間,天堂和地獄之門卻相差十萬八千里。

現在學校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很多學生在學校其實是沒有安全感的,不是來自校外,恰恰是學校那些壞小子,課堂之外是他們無法無天的天地,學校在此是一個盲區。

杜絕未成年犯罪,必須從娃娃抓起!


人間正道是滄桑5985

這是一個非常讓人心痛的話題。因為無論是受害人還是實施傷害的人,都還是未成年人。

我一方面同情受害人的遭遇,希望受害人得以安慰和保護。

另外一方面,我也為年齡如此小的未成年人,能夠做出如此的行為而感到震驚。

第三方面,我更為這樣的傷害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懲戒,而感到震驚和無奈。

我不是法律專家,沒有辦法從法律層面給予,很好的解釋和解決的辦法。

但是我覺得通過這件事情,暴露出這樣一些問題來。

第一個問題。法律是人定的,寫在紙上的法律是死的,但是立法者的立法精神是活的。

對於法律的執行者來說,也應該是有活的思想的人。而不應該是刻板教條的執行法律書面文字的機器。

我們的執法者。除了應該熟悉法律的條條框框之外。是否更應該熟悉和理解制定法律的人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則?

施害者未滿14歲受保護不立案,那麼受害者呢?她受到傷害卻沒有人來擔責,那麼她的權益誰來保護?

第二個問題。如今的時代,是一個信息化、高速變化的時代。多少年前制定的老規矩、老條款。在現實的執行中,明顯跟不上時代的步伐。

那麼我們的法律條文,為什麼不能夠與時俱進的予以修改完善?

第三個問題。在這件事的背後,我們應該思考是什麼原因,使我們未成年的孩子變得如此的兇殘和暴力?

我們的家庭教育出了什麼問題?

我們的學校教育出了什麼問題?

我們的社會的大環境出了什麼問題?

從幼兒園開始,大家就開始相互的攀比。比什麼?比吃、比穿,說得更直白一點,比誰更有錢?

上小學呢。那就更別說了。現在的學區房、現在的擇校費。我所在的不起眼的三四線城市,上一個小學一年級的開銷,都要在五位數以上。

這些一切向錢看的社會惡習,在潛移默化的教會我們的孩子:錢是面子、錢是地位、錢就是老大。

可是他們不會正當的掙錢啊,怎麼辦?大人們沒有教,可是遊戲教會了他們啊。為什麼古語說“少不看水滸”?應該就是這樣的道理吧。

最後,我想對施害者的監護人說二句:

假如受害人是你自己的女兒,你會怎麼辦?

你的孩子從小到大,你是如何管教的?

出了這樣的事情,你不覺得你有很大的責任嗎?


探路者de火燭

此事件,很明顯的是現有針對未成年違法犯罪的法律有漏洞,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才造成警方對該案件予以撤銷。那麼加害者享有未成年之犯罪的法律保護,得以逃脫法律的制裁,那麼被加害者卻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護,被加害者劫持到無人居住的房子實施搶劫,並逼迫受害者脫光衣服,這種種行為是實事上的犯罪行為,就因為加害者不滿足刑法的規定,就不治其犯下的罪。那麼,請問,法律是在保護誰,是在保護加害者嗎,實事上也 是在保護加害者,犯了罪沒事的,要是在再未滿14歲之前在犯罪也是沒事的啊,不是嗎,法律上無法對未滿14歲的犯罪行為進行有罪的懲罰。所以,該法律有修正的 必要,不管多大歲數,也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只要是造成他人之人身傷害的,視情節給予懲罰,不但在民事上給予處理,在刑事部分也要依修正過後的法律,也就是對犯罪嫌疑人犯下的一切罪行給予法辦。只有這樣才能扼制任何人的犯罪行為,社會也能和諧,公平正義才能得到伸張和保證,這對受害者也是一個交代,同時也一種保護。不然的話,有些犯罪嫌疑人會有恃無恐,就是犯了罪但不到被法律制裁的歲數,成天的逍遙法外,這不是對被受害人的不公嗎,被別人加害了,卻找不到說理的地方,天理何在啊。將心比心,天下受害人的家屬肯定是不服的,試問誰能服啊,朋友們,你們說是不是啊


咖啡v糖

事情的整個過程題主已經描述的很清楚了。

一個未滿14歲的少年做出了讓人大跌眼鏡的事情,小姑娘被搶,到頭來卻沒人管,那受傷孩子怎麼辦,她還這麼小,她的未來誰負責任。

同樣都是生命,為什麼不滿十四歲傷害別人就可以這麼理所當然,現在七八歲的小孩子都已經很成熟了,我覺得這是對這些人的一種庇護。

受害小姑娘的家人一定很痛心,我也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站出來幫助這一家人。每次看到這樣的事情都會覺得很扎心,誰都有孩子,難道別人的孩子就不是孩子嗎?

其實能夠發生這樣的事情我覺得和少年的家庭教育還是離不開的。一個什麼樣的家庭會教育出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做出這樣的事情。



說到這兒我覺得家庭教育十分重要,父母一定要重視孩子幼年時期的教育,所以作為父母要好好的去引導孩子。我覺得少年的家人應該出面給女孩道歉,積極的配合女孩的家屬來解決這件事而不是逃避!自己的孩子傷害了別人的孩子難道就想這樣逃避過去嗎?你自己的孩子是孩子,別人的孩子也是別人父母的心頭肉,大家都有孩子,換位思考吧!

經常有新聞報道出來女孩子被別人傷害的事件,我覺得女性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千萬不要讓自己陷入不義之地,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最後,希望這個女孩能夠儘快走出這個陰影,希望她能夠健健康康和正常女孩一樣成長!

這是大貓的一些看法,歡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評論!

大貓聊三農,我是王大貓。喜歡大貓的可以關注一下啦!

大貓聊三農

在我國,沒有滿14歲的確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只有追究兇手的民事責任。個別嚴重的會被送往收容所教養。



其實這不是第一起不滿14週歲犯罪。事實上不少極端的犯罪案例。

記憶力比較深刻的是一個連環殺人的惡魔孩子

就在2010年底 ,用刀刺傷6歲女童後試圖將其溺死未遂,判處有期徒刑6年;2015年底刑滿釋放,2016年在廣州番禹強姦殺害11歲女童後被抓獲

當時韋某年僅13歲,當時就陸續被證實,加本人親自承認,做過以下行為,將一名僅僅7歲男童推入井中將其溺死,過後騙一六歲孩子喝農藥,曾一度把一男童騙到樹上推下,導致受傷,企圖將兩名男童從山上推下,還好被制止



最終,因親手掐死一四歲半男童,也就是他自己的親弟弟被抓,新未滿14歲又被放出來。

放出來後,修建年滿14歲,就在14歲時,先用刀刺傷一個六歲的女童,然後企圖溺死這個女童,沒有成功,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刑滿釋放後,沒多久,就在廣州番禹強姦殺害11歲女童後被抓獲,判刑多久未得知。一度造成當地村民搬家,學校的學生都跑了。



所以,個人認為此類嚴重暴力行為,縱然未滿14歲,也真需要專門地方看管,因為已經爆出不少,未滿14歲沒追究,14歲後繼續犯罪被抓的案例,並不僅僅我舉例的這一個。

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應該成為此類極端嚴重暴力犯罪人的保護外衣。這種類型人,根本就不是父母能不能嚴格看管,社會能不能約束的問題了,能夠看管好就不會出這樣的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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