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代開發票的兩個誤區!

一、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票和普票沒有稅收分類編碼,不能作為有效憑證?

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當然是有效和合法的憑證,稅收分類編碼設計的初衷是為了防止納稅人虛開發票。納稅人進什麼貨,出什麼貨,可以通過稅收分類編碼的進行比對。舉個例子。某納稅人貿易公司,進項發票是鋼材,銷項發票卻是黃金、木材等。進項和銷項不符,稅務系統會有風險提示,納稅人有可能涉嫌虛開發票。

但是,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不存在虛開,因此係統並沒有升級,代開的發票就沒有稅收分類編碼。

稅務局代開發票的兩個誤區!

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納稅人(銷貨方)發票專用帳,不能作為有效憑證?

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加蓋納稅人(銷貨方)發票專用章。但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只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即可用。

文件依據: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

第二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第二節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基本規定

四、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稅務局代開發票的兩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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