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 預付卡不徵稅發票的稅收風險

預付卡不徵稅發票的稅收風險需關注

預付卡的出現,主要是一種提供貨物或服務的銷售者採用的預收款的演進。預付卡在市場交易中的作用也是很明顯,對於銷售者來說,不僅可以進行融資,還增加了客戶的粘性,是一勞多得的事。從這個角度來看,本事沒有什麼大事。但現實往往是不會理想化的,預付卡通過不記名的形式,成為商業不正當利益的工具,也有因為經營不善等原因,預付卡上的款項被攜款而逃的也比較多。因此,預付卡在稅收政策是存在一些爭議的。下面從商業預付卡的角度說說。

一、營改增之前開具發票和納稅簡介

對於商業預付卡的規定,並不是十分明確,主要強調兩個方面,一是嚴格要求髮卡人和銷貨方如實開具發票,二是要求稅務管理和稽查中對於預付卡的發票及其所得稅稅前扣除要嚴格審核。

對於預付卡的發票開具,除了基本法規規定外,還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發〔2008〕80號)明確指出,“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開具假髮票、作廢發票或非法為他人代開發票”。

但在實務中,居於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不同判斷認識,各地存在執行的差異,主要存在兩種基本的規定:

一種在銷售預付卡,取得款項時就視為銷售成立,要求開具銷售發票,並繳納增值稅。在實際銷售時不再開具發票,應稅銷售額在已經繳納增值稅的預付卡收款中折抵。至於稅率差異或徵免稅的,則規定規則操作。

另一種是規定預付卡銷售時不屬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開具發票,只開具往來,待到實際發生消費時,開具發票,並繳納增值稅。比較困惑的是兩種形式下都是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本規定,區別在於對預付卡的款項屬於預收款還是直接收款的區別。

無論那一種情形,在開具發票時開具的都是沒有特別區分的增值稅發票。

二、營改增之後的基本規定

營改增之後,無論是商業預付卡還是服務業預付卡,均按照增值稅進行管理,就有條件實現全國範圍的統一。於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預付卡(單用途卡與多用途卡在發行上存在區別,使用上也有一定的區別,但本文只是簡單說一下政策,不進一步深入分析,也不包括加油站的特例情形)在銷售和充值時取得的預收資金,屬於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繳納增值稅。在實際發生銷售貨物或服務時繳納增值稅。

開具增值稅發票規定,售卡方向購卡人、充值人在收款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消費時不再開具增值稅發票。開具發票時,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下設的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稅率欄填寫“不徵稅”。

由此看來,預付卡發票還是被視為特殊的收付款憑證,與增值稅扣稅憑證和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完全不同,均不得用於扣除。所得稅需要在實際發生消費時按照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由於在消費時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一般認為可以憑商業小票或者服務實際消費的票據據實按規定稅前扣除。除加油站的特殊處理規定外,預付卡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上是無法實現的。

三、存在的虛開風險問題

對於預付卡的涉稅問題很多,比如預付卡銷售時的直接打折優惠的處理、預付卡小額餘額長期掛賬(小額餘額卡丟棄不用等)如何處理等。這裡筆者並不想討論這些,而是分析一下預付卡“不徵稅發票”的虛開風險問題。

1.虛開的基本涉稅目的

預付卡對於購卡單位來說,實際就是一種預付資金,等到實際消費時對預付資金進行核銷。那麼,問題就來了,對於想要將資金從單位套現抽逃的,就會與售卡單位進行串通,資金流入售卡單位,開具不徵稅發票。之後,將預付資金轉入套現人指定的賬戶或者提現等。

之後利用不徵稅發票可以憑其他憑證進行核銷和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利用虛假憑證進行核銷,最後成功套取資金。

在套現的基礎上,由於需要核平填補的虛假憑證,又會很自然很輕易地被偽造為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演變成偷逃所得稅。

更進一步的涉稅違法手段是在此基礎上,再利用稅收差異,對外虛開增值稅發票,獲取非法利益。

2.虛開“不徵稅發票”是否按虛開發票論處?

一般認為,在虛開增值稅發票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可以抵扣的憑證涉嫌虛開發票罪,對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承擔虛開後果也有認識,但對於虛開預付卡的“不徵稅發票”,一些人是否也屬於虛開發票犯罪有一種模糊的認識,也容易被忽視,往往認為“不徵稅發票”視為收付款項的憑證,與稅收沒有關係。但實際中,對於預付卡的後期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帶,就會導致虛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則明確預付卡在取得預收資金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具體為不徵稅發票。

從現行的12種不徵稅發票來看,能夠與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聯的主要是預付卡的不徵稅發票。對於虛開此類發票,已有案例以顯示以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進行論處。

綜上,從稅務角度來看,對不徵稅發票也應當引起重視,防止虛開;對於企業內控來說,也有必要引起重視,防止資金被侵佔。預付卡,我們不能否定其在市場經濟的增加客戶粘性等積極作用的一面,應當允許其存在,但也必須要進行關注,禁止被從事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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