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縣嚴厲打擊非法開採加工運輸銷售礦產資源行為

為嚴厲打擊非法開採、加工、運輸和銷售礦產資源行為,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我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切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進行開採,不得加工、運輸和銷售非法開採的礦產資源。

二、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等相關手續進行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人,要立即停止一切違法行為,自行拆除和撤離用於非法開採的設施、設備等,否則,一經發現,縣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相關損失由違法行為人自行承擔。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從重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的;

(二)非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

(三)為非法開採提供電力、運輸、機械設備和民爆物品的;

(四)收購、貯存、加工、運輸和銷售非法開採的礦產資源的;

(五)阻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六)其他危害我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行為。

四、為非法開採、加工、運輸和銷售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充當“保護傘”的,或對上述違法行為監管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黨政幹部,一經發現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法開採、加工、運輸和銷售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如實舉報非法採礦有關問題受法律保護。舉報電話:0555-4334173(縣打擊非法開採加工運輸銷售礦產資源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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