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矿产资源行为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进行开采,不得加工、运输和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进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人,要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和撤离用于非法开采的设施、设备等,否则,一经发现,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相关损失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三)为非法开采提供电力、运输、机械设备和民爆物品的;

(四)收购、贮存、加工、运输和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的;

(五)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其他危害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

四、为非法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的,或对上述违法行为监管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党政干部,一经发现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法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如实举报非法采矿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举报电话:0555-4334173(县打击非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矿产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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