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豐縣人民檢察院成功抗訴一起強姦案件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强奸案件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强奸案件

日前,信豐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並獲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劉某某強姦一案,經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審被告人量刑畸輕、同案不同判、重罪輕判問題依法予以糾正,發回信豐縣人民法院重審,再審將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的刑期由有期徒刑四年改為有期徒刑八年。

經查明, 2015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為滿足其淫慾,用金錢誘惑鍾某某協助其尋找幼女供其姦淫。同案犯鍾某某為謀取錢財,先後多次將未滿12歲的被害人誘騙至某鄉鎮某磚場旁邊、其小轎車內、某賓館等地,由劉某某五次將被害人姦淫。2016年信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信豐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一審判決屬於重罪輕判,適用法律明顯不當導致量刑畸輕。遂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獲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為原審雖然認定被告人劉某某五次姦淫幼女,但是結合同案犯鍾某某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陳述來看,被告人劉某某姦淫被害人的次數遠不至五起,應屬情節嚴重;同時,被告人劉某某還有尚未查清的犯罪事實,屬事實不清;且從犯鍾某某依法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明顯屬於同案不同判。據此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信豐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後,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論,並從重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

該案經過抗訴後一審重審改判成功,體現了檢察機關司法體制改革新形勢下,增強檢察監督意識,提高檢察監督技能、維護公平正義的決心和能力。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强奸案件

審核/黃曉玲

圖文/曾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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