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政!石家莊住宅項目配建幼兒園、小學、初中需無償移交政府

6月25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印發了《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辦法》,為確保配套教育設施應建盡建、應交盡交提供了制度保障,為促進全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引領教育均衡優質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重磅新政!石家莊住宅項目配建幼兒園、小學、初中需無償移交政府

《辦法》明確,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的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居民住宅項目(含城中村改造項目回遷區、各類保障房項目)配建的教育設施適用本辦法。居民住宅項目配建的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的場地、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配套設施屬國有公共教育資源,由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經驗收合格後,無償將產權移交轄區人民政府,並交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使用。

居民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5日內,到項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移交登記確認,填寫移交登記確認表。竣工聯合驗收時,按照《石家莊市新建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交付驗收標準》進行驗收。對逾期不移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移交,並予以頂格處罰。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辦法》,已經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規範移交行為,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居民住宅項目(含城中村改造項目回遷區、各類保障房項目)配建的教育設施移交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建教育設施,是指居民住宅項目配建的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的場地、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配套設施。

第四條 居民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為配建教育設施的移交主體;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轄區人民政府)為配建教育設施的接收主體。

第五條 配建教育設施屬國有公共教育資源,由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經驗收合格後,無償將產權移交轄區人民政府,並交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使用。

第六條 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協調轄區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七條 居民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5日內,到項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移交登記確認,填寫移交登記確認表(附件1)。

登記確認內容應包含配建教育設施的建設規模及位置、交付標準、交付期限和移交承諾等內容。

縣(市)政府按照市級做法,也要建立部門牽頭協同機制,按照《石家莊市新建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交付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配建教育設施竣工備案手續完結9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轄區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移交申請(附件2)和移交材料,並協助辦理配建教育設施權屬登記手續。移交材料應包括項目審批(核准)和立項、用地審批和規劃、建築審查有關文件、相關建設圖紙資料、建築施工資料、各相關專項設施的圖紙資料、房產成果測繪書以及項目驗收等有關文件。

第十條 轄區人民政府接到開發建設單位書面移交申請後30日內,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協議書》(附件3),並實體接收配建教育設施。

第十一條 轄區人民政府應自接收配建教育設施之日起30日內,將接收的配建教育設施交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使用和管理;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及時配備教職員工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做好經費保障,確保教育設施移交後一年內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轄區人民政府接收的配建教育設施,用於舉辦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十三條 轄區人民政府接收配建教育設施後,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的規定準備相關材料,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項目配建的教育設施移交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質量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和維修費用。

第十五條 《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居民住宅項目配建的教育設施移交,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建設、移交配建教育設施的,依據《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移交;對逾期不移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移交,並予以頂格處罰。同時,將開發建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公開,錄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統,構建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七條 《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前,未移交的配建教育設施,轄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組織移交。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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